2016上海市生育津贴条例,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保险=生育生活补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生育生活补助=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助统一为3000元。
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平均社保缴费基数缴纳。
正常分娩3个月,晚育1个月,剖宫产或难产0.5个月,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个月。
比如顺产晚育的是4个月,剖腹产晚育的是4.5个月。
扩展数据: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育龄妇女,无论在职还是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妇女,在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费6个月以上。给付应以正常给付保险金时间为准,正常给付保险金之前的逾期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本单位当月人均缴费工资/30天*节假日天数)
节假日:
(1)2012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含产前检查15天),比之前的90天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出现晚育假,地方节育措施可能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宫产和三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分娩、产钳分娩、臀位分娩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一个婴儿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零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为42天;遇7个月以上死胎、死产、早产,存活不到75天;
2.生育医疗费用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身份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医院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孕16周前突然流产,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产假期间发生产科并发症的,按核定金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1)正常分娩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级或二级医院分娩的,每次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应在分娩后三个月内办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