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出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短期出国业务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短期出国业务培训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按项目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规模,严格规划实施。
第五条短期因公出国培训费用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先落实预算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短期出国业务培训实行计划审批管理。组织、国外院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境外培训的统筹规划,严格控制境外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选择最佳培训对象,注重境外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和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填写《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及预算审批表》,分别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下达,报单位领导办公室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列入本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中方培训团出国培训必须支付的教学、翻译、场地租用、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费用。
第九条国际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支出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境外培训团在国内进行前期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培训项目的组织单位和境外承办机构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具体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包人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出国培训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训。
第十二条国外资助的出国培训经费,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国合作者对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资资金不足以弥补规定的培训费用的,各单位可按规定的开支标准补足费用差额。
第十三条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凭各种费用的有效票据、出国批准文件和出国培训考核文件,填写“短期因公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短期出国培训团因公提供的出国任务文件、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出入境记录)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人员、天数、路线、预算和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组织无计划、营利性的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具有关怀性质、无实质性内容、无实际需求、参观学习的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出国培训团组,原则上不送礼,不宴请。
严禁培训团体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我驻外机构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建立境外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保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经费。
第十七条各级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短期出国培训项目的实施和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管理、外事、财务部门报送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和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行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出国培训费用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数量和天数,套取派遣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有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赴香港、澳门、台湾省的单位进行短期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确需在没有培训费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培训的,可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出国短期业务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实践培训团培训费标准和集体支出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9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国短期培训生活费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1994号)。
附件:附件1。因公出国短期培训任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见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