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告诉我,我从事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国学的教育培训。这类课程有什么好的营销方法?请给我你的建议。谢谢大家!

5月7日11:4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命运,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多次成为中国文化人或学者关注和争论的热点话题。可以说,百年来,中国现代化任务的紧迫性和前进的艰巨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要解决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今时代的命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特定民族历史积淀的主导生存方式,体现了典型的农业文明精神,与现代工业文明的科学、民主、理性精神格格不入。正因为如此,当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工业文明逼近并冲击我们这个农业文明古国时,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就注定要灭亡,前景堪忧。它不能像支持一个传统工业文明那样成功地支持一个现代工业文明,而必须对以技术理性和人文精神为内涵的科学、民主、理性的文化精神持开放态度。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从现代化的阻碍力量转变为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就必须进行深刻的、根本性的变革或重建。但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改造或重建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呢?从根本上说,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内部创造力的转化;二是外部批判性重建。我们认为,当一种文化包含了新文化的要素,构成了新文化的要素的必要张力时,就会走内部创造性转化的道路;当一种文化与新时代没有必然联系,缺乏内在必要张力或内在驱动力时,只能采取外在批判性重建的方式。[1]对于现代化的转型模式,也有学者提出了内生现代化和外生现代化。“内生现代化”是通过社会自身力量的内部创新而形成的社会变革之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叫内生变化,外部影响处于次要地位。在国际环境的影响下,社会的外部冲击导致内部的思想政治变革,进而推动经济变革。也叫外生变革,其内在创新处于次要地位。[2]一百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转型与再生一直存在。最极端的文化保守主义者否认中国传统文化转型的必要性,他们采取极端的态度拒绝转型和变革,如洋务运动时期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口号,1930年代史教授的“中国化文化建设宣言”等等。其中,梁漱溟的态度最为典型。他认为中国文化不会从自身产生西方式的科学和民主,民主制度也不适合中国社会。因此,只有复兴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乡村建设实现农业社会的伦理结构,才能找到中国社会的出路。最极端的文化激进主义,如全盘西化,否认中国传统文化转型的可能性。在这两极之间,温和的文化保守主义,也被称为第三期儒学,主张中国传统文化要走内部创造性转化的道路。他们大多承认,中国的现代化需要科学,需要同道中人,中国的传统文化缺乏科学和民主的维度。但是,他们认为,中国的文化并不缺乏民主和科学的种子和胚胎。因此,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应该进行内部的创造性转化。即儒家的道德主体转化为支撑工业文明的知识主体(科学)和政治主体(民主)。唐君毅的“返本开新”、“返本反哺”、“应对挑战”,牟宗三的“良心压抑”,杜维明的“儒学复兴”,林毓生的“创造性转化”,都表达了这一取向。温和的文化激进主义强调中国传统文化必须走对外批判重建的道路。如果只是在情感上,我们渴望新儒学的文化取向成为社会现实。而儒道交汇形成的自觉文化情境,既没有像希腊理性那样发展出天人相分的观念,也没有像希伯来精神那样建立起人神相分的认识和信仰。理性观念和宗教意识一直是中国文化所缺乏的。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文化模式中,文化层面不仅没有建构起超越和批判日常生活世界和自身文化的维度,反而处处表现出对日常生活世界和自身文化的自觉认同和肯定。因此,中国文化在内部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的结构,它不可能创造性地改造一种与它所支持的农业文明完全不同的新文明精神,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可能走内部创造性改造的道路。对此,郝铁川指出,“儒家思想总体上是与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相违背的。不破旧立新,不否定儒家的基本价值观,当代中国的法律精神就很难得到我们全民族的认同。”他甚至提出要“警惕儒家法律文化利用后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再捣乱”“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是创造性地移植西方法律”[3]

具体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内在创造性转化的问题在于:

首先,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太多现成的法律文化资源可以继承,传统的法律基础非常缺乏或缺失。这是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根本问题。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现代法治的起源是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和自发演变实现的。因此,西方民族和国家在步入法治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遇到来自自身传统文化的阻力。相反,由于它们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资源中包含着现代法治所能容纳的合理内容,它们为资本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实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支持。我国长期以来是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儒家人治文化三位一体,一直缺乏法治传统及其相应的法律文化氛围。即使法家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也远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律只是维护皇帝家庭的“家法”,而不是“天下法”。因此,在现代中国的建设中,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重建或再生是相当困难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建立在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和儒家文化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结构的整体意义上已经失去了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的价值,但作为一种传统,它仍然有其不可低估的力量。当我国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通过现代法制构建新的社会秩序时,它仍然会以其固有的惯性力量顽强地表现出来,冲击和干扰新兴的法治秩序,这是我们的难题之一。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第二个问题在于,中国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并不长,缺乏法治生长的土壤。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法治不可能在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的土壤中生长。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胜利主要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建国后,受苏联法学的影响,我们基本上是依靠政治、政策和道德的整合,而不是依靠法律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政策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法律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照,甚至受到冷遇,进了冷宫。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传统的人治模式并没有得到适当的清算,而是得到了改造、生存和强化。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法律才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然而,中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起步较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社会控制框架必然是极其痛苦和艰难的。

第三,法治现代化的难点在于西方法律文化体系的挑战。我们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应对和构建。当今社会,全球化,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世界法治整体进程的一部分,走法治道路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在世界法治的整个进程中,西方法律制度走在了前列,其良好的示范效应为各个国家和民族所效仿。近年来,我们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和特别法,缓解了我国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其历史功绩不可否认。然而,我们在大力移植和引进西方法律技术体系的同时,却缺乏对既富有民族特色又有利于法律运行和实现的问题的回应和建构能力,以至于在我国近年来大规模立法的过程中,虽然批量制定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法规, 他们面临着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打击和化解,法治建设举步维艰。 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按照自己的逻辑发展的,不会向科学民主转化。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离不开科学和民主,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不需要科学和民主。中国社会必须向前迈进,拥抱工业文明。因此,必须用以科学理性和人文精神为核心的自觉的文化精神来重塑中国和中国人的文化。在这一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必须勇敢地选择对外批判重建的道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该屈从于道德标准的固执和浪漫,而应该坚持历史标准的冷静和理性。我们必须从整体和根本精神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梳理和清算,不能让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成为我们的桎梏和羁绊。我们应该在科技理性和人文精神的指导下积极适应和接受工业文明的新文化,并在这种适应和接受中重建自己文化的生命力。当然,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和清算,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中国的传统文化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相反,毫无疑问,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因素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积极因素融入中国社会的新文化。但必须看到,这是一种文化融合,是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入以科技理性和人文精神为标志的工业文明精神,而不是将工业文明的某些文化因素整体融入中国传统Ga文化。否则,我们将陷入洋务学派的旧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举措。

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和批判性重建,必须选择以下目标和路径。

/yld/tcy/flx/flx % 5Fwh/wh % 5f 04% 2e htm & amp;b = 0 & ampa=51。用户=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