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告诉我,我从事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国学的教育培训。这类课程有什么好的营销方法?请给我你的建议。谢谢大家!
具体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内在创造性转化的问题在于:
首先,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太多现成的法律文化资源可以继承,传统的法律基础非常缺乏或缺失。这是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根本问题。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现代法治的起源是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和自发演变实现的。因此,西方民族和国家在步入法治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遇到来自自身传统文化的阻力。相反,由于它们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资源中包含着现代法治所能容纳的合理内容,它们为资本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实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支持。我国长期以来是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儒家人治文化三位一体,一直缺乏法治传统及其相应的法律文化氛围。即使法家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也远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律只是维护皇帝家庭的“家法”,而不是“天下法”。因此,在现代中国的建设中,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重建或再生是相当困难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建立在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和儒家文化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结构的整体意义上已经失去了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的价值,但作为一种传统,它仍然有其不可低估的力量。当我国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通过现代法制构建新的社会秩序时,它仍然会以其固有的惯性力量顽强地表现出来,冲击和干扰新兴的法治秩序,这是我们的难题之一。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第二个问题在于,中国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并不长,缺乏法治生长的土壤。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法治不可能在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的土壤中生长。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胜利主要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建国后,受苏联法学的影响,我们基本上是依靠政治、政策和道德的整合,而不是依靠法律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政策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法律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照,甚至受到冷遇,进了冷宫。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传统的人治模式并没有得到适当的清算,而是得到了改造、生存和强化。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法律才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然而,中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起步较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社会控制框架必然是极其痛苦和艰难的。
第三,法治现代化的难点在于西方法律文化体系的挑战。我们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应对和构建。当今社会,全球化,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世界法治整体进程的一部分,走法治道路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在世界法治的整个进程中,西方法律制度走在了前列,其良好的示范效应为各个国家和民族所效仿。近年来,我们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和特别法,缓解了我国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其历史功绩不可否认。然而,我们在大力移植和引进西方法律技术体系的同时,却缺乏对既富有民族特色又有利于法律运行和实现的问题的回应和建构能力,以至于在我国近年来大规模立法的过程中,虽然批量制定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法规, 他们面临着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打击和化解,法治建设举步维艰。 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按照自己的逻辑发展的,不会向科学民主转化。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离不开科学和民主,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不需要科学和民主。中国社会必须向前迈进,拥抱工业文明。因此,必须用以科学理性和人文精神为核心的自觉的文化精神来重塑中国和中国人的文化。在这一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必须勇敢地选择对外批判重建的道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该屈从于道德标准的固执和浪漫,而应该坚持历史标准的冷静和理性。我们必须从整体和根本精神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梳理和清算,不能让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成为我们的桎梏和羁绊。我们应该在科技理性和人文精神的指导下积极适应和接受工业文明的新文化,并在这种适应和接受中重建自己文化的生命力。当然,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和清算,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中国的传统文化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相反,毫无疑问,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因素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积极因素融入中国社会的新文化。但必须看到,这是一种文化融合,是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入以科技理性和人文精神为标志的工业文明精神,而不是将工业文明的某些文化因素整体融入中国传统Ga文化。否则,我们将陷入洋务学派的旧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举措。
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和批判性重建,必须选择以下目标和路径。
/yld/tcy/flx/flx % 5Fwh/wh % 5f 04% 2e htm & amp;b = 0 & ampa=51。用户=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