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对船员考证有什么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规定了发动机工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主推进动力装置在3 000 kW及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和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在传统有人机舱值班或定期分配到无人机舱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工程师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规定了油轮、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对海员没有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对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考核,特别是“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模糊措辞,给主管机关履行职责留下了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不一。

在1995的修正案中,首次引入了替代认证机制。《公约》附件第七章和规则A-VII规定了替代认证原则,即各类持证船员的能力应概括为七项职能。证书的责任层次分为管理、运行和支持三个层次,也称为功能认证法。这种方法允许持有某一职能责任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相关服务资格并完成额外的教育和培训后,通过考试申请另一证书。

详见《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