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台《海口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条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等进行了说明。

根据该办法,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①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有合法批准手续;(2)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审批手续,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给予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同时,办法还再次明确了三种情况不予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中因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在拆除旧房建新房的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屋应拆而不拆;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等。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占差价:

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超过安置面积10㎡至20㎡(含20㎡)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

超过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超出安置面积的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择超出最小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户型。

选择多套安置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总面积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单位住宅或者共有面积商品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最大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按照安置房套内面积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进行调换安置。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并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安置面积),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

办法明确了两种搬迁支出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按对应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2元/㎡计算;房屋实行置换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安置面积乘以22元/㎡(含2次搬迁)计算。搬迁补贴一次性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到500元。

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税务、人社、审计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合法的批准手续;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审批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给予补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中注明的因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在拆除旧房屋和新建房屋的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拆除房屋而未拆除的;

(3)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调查认定和提交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编制和提交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时,不得将不予补偿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纳入概算。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第七条征收住宅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按证件记载的面积补偿安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住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房屋安置面积为证书记载的住房面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住房面积应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住房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占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超过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超出安置面积的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择超出最小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户型。选择多套安置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总面积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单位住宅或者共有面积商品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最大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按照安置房套内面积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进行调换安置。所选安置房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应当加上其相应的公摊面积,并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结算。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的,按照房屋性质和用途评估补偿。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属于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市公有住房单位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职工经省、市房改办批准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公有住房,并已按省、市房改办批准的房价金额支付相应金额,或已按省、市房改办批准的房价金额支付部分房价款,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并由职工补足的,按本办法第七条予以补偿或安置。

(二)职工原经省、市房改办批准按部分产权购买公有住房,并已按省、市房改办批准的房价金额支付相应房价款的,按产权比例对住房权利人按本办法第七条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职工原购买的公有住房未经省、市房改办批准,职工及其配偶一方未购买优惠住房(包括已购房改房、贫困房、公租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并领取职工住房补贴,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纳全部房款,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职工已按房改政策支付部分房款,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4)职工居住的房屋未办理房改审批手续、未缴纳相关房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任何一方未购买优惠住房(包括已购房改房、贫困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并为职工领取住房补贴,且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 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向产权单位支付相应的房价款。 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本市非公有房屋拆迁可根据产权单位的意见参照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收有国有土地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闲置土地,涉及闲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不涉及闲置土地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有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个人住宅用地空置土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性质评估补偿。选择换房的,安置面积为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证记载的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无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空置土地,认定为居住用地,可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公认的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评估;选择调换房屋的,安置面积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补偿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不属于居住用地的,按照认定的性质、面积评估或者相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但被征收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a) * * *所有权。政府将补足6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差价。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拆迁安置房。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享有房屋权利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政府投入的资金从项目不可预见费中支付。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有能力购买搬迁安置房部分国有产权的,该部分产权可按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被征收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被征收人按房屋转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货币补偿,保证租金分配。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分配租金,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核算和收取。

第三章补贴和奖励

第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原则上不提供商品房安置。但在本办法颁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底层房屋实际用于营业的部分可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贴,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退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为营业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按照本条规定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并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安置面积),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

被征收人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的具体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自居住房屋腾空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延期签约的,按月依次递减。一次性支付月数届满后,被征收人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支付。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机构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行政办公用房有关规定和竣工标准另行安排的,不予补偿或结算,并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

第十四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2元/平方米计算;选择换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安置面积乘以22元/㎡(含2次搬迁)计算。搬迁补贴应一次性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到500元。

第十五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贴标准为:经营性路面按路面评估价1%/月补贴;生产用房按房屋评估价的0.8%/月补贴;其他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的0.6%/月补贴。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含空地)的,每户奖励2万元。户的界定以补偿方案的规定为准,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安置房产权登记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安置面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

未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测量规范》调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瓦)结构房屋,不包括简易结构和附属物。除特别注明外,建筑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的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合法批准手续的,根据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位置等因素,按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审批手续,但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确定应给予补偿的,根据性质、用途、区位等因素对土地进行评估,对房屋按照重置全价进行评估。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海口市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的通知》(海府函[2021]216号),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评估平均容积率定为2.5,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安置房成本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告所有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贴和奖励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或涉及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处理,并抄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公布征收决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