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务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岗位职责的要求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的培训和学习成绩应当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央组织部主管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中央各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专业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