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辐射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现行的辐射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如下:

1放射性污染防治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进行监测和管理;

2.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3.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有明显的放射性标签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4、核设施的选址,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5、核设施营运单位从事核设施建造、装填、运行、退役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并办理装填、退役等审批手续;

6、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载、运行、退役等活动;

7.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核设施建设和营运许可、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8.与核设施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生产半衰期超过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前款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试,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