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系统的工作要求和规范

畜牧兽医局是一级行政单位,动物卫生监督局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一般是畜牧兽医局管理下的二级局。

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法律规范

县一级:

1,协助县畜牧局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承担全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2、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和兽药质量管理标准、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

3、依法实施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4.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负责进口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检疫审批。负责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草原法的执行。

5.负责全县动物诊所、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

6、负责县级兽医执法体系和队伍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7、负责全县检疫防疫监督执法证件、照片、印章、标志、标识的规划、订购、发放、保管、使用和监督。

8、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负责动物标识管理、疫病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和乡镇派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9、负责动物饲养、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