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18系统
(1)选择性
选择性是指根据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安排,选民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相对充分的选择权,使其能够独立、不受干涉地实现自己的意志。选民的选择权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包括选民选择主持机关、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监票人、计票人和计票人、最终胜出者、村委会成员任期内的改选等权利。更具特色的系统设计如下:
(一)选举主持机构。作为选举的具体主持机关,村委会选举虽然是临时性的,但在选举的组织和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持机关是选举活动的前提。根据地方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职责的规定,从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实施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登记、组织提名和确定候选人,到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组织投票、宣布选举结果、选举工作的总结和报告、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
2.主持机构的性质影响选举的性质。选举是一个由一系列环节组成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的组织和管理。如果选举主持机关是由特定利益集团任命或操纵的,选举就会偏离选民的意志,成为服务于特定利益集团的工具。
3.主持机关的活动影响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的静态的公民选举权,只有被选举主持机关动员起来,才能成为现实。在一些选举中,主持机关由一些人任命或选定,这不利于保持中立。在村委会选举中,为了使选举主持机关只对选民的意志负责,选举制度对其产生、人数和退出作了如下规定:一是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小组选举产生,防止被某个组织或利益集团操纵和控制;二是成员人数为奇数,一般不超过十一人,以便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作出决定;第三,一旦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候选人,他们将退出选举委员会。这是为了防止候选人利用他们在选举委员会中的地位谋取私利。
在1999陕西省村委会选举中,陕西省村委会选举基本由选民选举产生,县乡政府和村党支部不委派、不指定、不指令,受到村民欢迎。[11]
(2)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提名权和选举权一样,是选民选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选民无法控制提名,候选人是预先确定的,或者是由某个组织或单位选定的,那么选民的投票权就是不完整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可以个人提名1选民(含自荐),也可以几个选民联合提名。村民直接提名是唯一合法的提名方式,“协商”、“上级指定”、“组织提名”都被排除在外。
这一规定实施后,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不再对候选人的提名定调子、画框框,而是将提名权完全交给选民,实现了村民的自由提名,打破了特定组织在候选人提名中的权力垄断,使提名权真正成为每个村民的自由权利。实行直接提名后,各地选举普遍出现了“二多”现象,参加提名的选民多,被提名的选民多。在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号村,个人选民自由提名,当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数与提名人数之比分别为1:25、1:29、1:19。[12]如此广泛而自由的提名,使候选人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村民有了更加充分的选择权,增强了村民对选举的信任感和参与感,有利于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3)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如何根据差额原则从大量的初步候选人中选出适当数量的正式候选人,是任何选举中的重要问题。有的选举,法律规定由主持机关组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但“酝酿、讨论、协商”并不是一种程序化的方式,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在这个过程中,选民的意愿往往得不到尊重,选举主持机关可能会利用这个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正式候选人,造成事实上的“指选”和“送选”。即使主持机关没有违反法律,一些初步候选人或选民可能会怀疑筛选过程的公正性,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或自己选择的候选人为什么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初步候选人的基础上,根据多数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确定正式候选人。各地村委会选举办法都做出了如下类似规定: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多于差额的,要组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办公室,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组织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将当众唱票、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数人。
程序性预选使每一个初步候选人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胜负双方都觉得公平合理。胜者以为自己赢得了荣耀,败者以为自己输了。因为选民掌握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权利,不再对预选结果产生怀疑。
(4)罢免权赋予选民重新选择的权利。村民的罢免权是其选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罢免权,村民的选举权是不完整的,不完整的。罢免权始终体现着村民重新选择被选举人的权利。这种随时被更换的权利是选民对当选人的监督和制约权的体现,对当选人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有着强烈的影响。为保证村民罢免权的顺利实施,各地选举办法在《村委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罢免的程序保障,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后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案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表决。"
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村民自发罢免村委会主任或整个村委会班子的案例至少有近百起。罢免的发起和成功大大提高了村民参与的深度和有效性,保证了选民选择权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季乐村村委会主任由镇上1996选举产生,村民对此意见很大。65438到0998,局长利用灾后重建的机会,以权谋私,加剧了村民的不满,开始向上级反映情况,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998 165438+10月4日,村民们从电视上得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立即买书学习,然后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联名提名罢免主任。1999年3月6日,村里召开全体村民大会,严格按照程序罢免了村委会主任。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罢免权对于选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甚至可以使选民从弱势走向相对强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选民因无法充分行使选举权而产生的无力感。据预测,今后,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的案件会大大增加。
(2)竞争力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竞争性体现在两点,一是差别原则,二是关于选举的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地方村委会选举办法将差额原则具体化。一般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至3。这说明村委会成员的职位都是差额选举的。这已经成为村委会选举的普遍规则。湖南省1999的村委会选举中,全省100%的村进行了差额选举。[13]
在差额的基础上,为了当选,村委会选举制度允许候选人之间公平公开的竞争。地方村委会选举办法一般规定,在投票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回答选民和其他候选人的提问,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法制化对村委会选举具有重要意义。有观察家认为:“村委会选举的一大成果是,它不仅公开展示‘竞选’的旗帜,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实质性竞选内容。”[14]甚至有人称之为“中国农村选举最大胆、最重要的突破。”[15]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这种选举与西方国家的选举不同:一是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不得自行开展选举活动。所以,竞选是激烈的,也是有计划有秩序的。第二,竞选是个人之间的竞争,没有党派背景。在西方社会的选举中,政党与选举的关系非常密切。“没有强大政党的支持,公民很难被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所以只有政党提出的候选人才有很大的机会当选,才会有实际意义。”[16]在我国的村级,没有基层组织,合法的民主党派不能提名候选人。根据新《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直接提名的规定,村党支部无权提名。因此,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是个人道德感召力和才能的竞争,每个人都宣称自己的村庄管理计划对所有村民都有利。第三,公费竞选。西方选举需要花费巨额资金,限制了大多数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委会选举中,根据法律规定,包括选举费用在内的村选举费用从集体收入中支付,候选人不必支付选举费用,有利于大多数选民的参与。
竞选活动的一般程序是:在选举日之前,由选举委员会组织,每个候选人在全体村民面前发表一次关于村庄治理的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选举条件、任期目标、工作措施和对村民的承诺,号召大家为自己投票。候选人可以互相提问,也可以回答选民提出的各种问题,接受选民的考验。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一些村庄录制了候选人的竞选演讲,并在村广播站反复播放。一些村庄还在闭路电视上反复播放视频,以便选民在家进行判断和比较。有的还组织考生回家宣传自己。
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以往选举的死局,让选举变得生动起来。候选人和选民都处于积极参与、积极竞争的状态,他们的直接互动活跃了全村的气氛。选举为候选人提供了展示能力、争取当选的平等机会,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参与选举,使其脱颖而出;也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做出正确判断,在比较中做出理性选择,让更有民意基础和能力的人进入村委会;同时,竞选演说也增强了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地下”竞选活动,克服家族和派系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
选举对选民和候选人的影响是直接而迅速的,可以改变候选人在选民心目中的形象,使选民做出新的选择。比如吉林省梨树县王家院子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就有两个:刘和王。在初选中,刘获得550票,王获得464票。王发表竞选演说后,以其懂经济、办实事的形象给选民留下了深刻印象。经过投票,王以751击败比刘高200多票的刘,当选村主任。在选举后的采访中,一位选民说,“参加竞选和不参加竞选是非常不同的。初选我投了刘,因为他以前是村党支部副书记,一般都有工作经验。但听了王和刘的竞选演讲后,我改变了主意。我认为王务实、节俭,能讲真话、办实事。因此,我在正式选举中投了他一票。”另一个年轻农民也说:“正式选举前,我投了自己一票。听了竞选演讲,感觉王更好了。他的村庄管理计划和方法更加实际可行,给人的印象是他懂经济,有实际能力。所以,最后还是投了他一票。我认为竞选演讲对人的影响很大。”【17】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选举活动为中国最普通的农民搭建了一个自我表现的舞台,使千百年来沉默、压抑、被“面子”文化束缚的农民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使他们敢于并愿意选择他人,在竞争中被选择,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人格。
这场运动目前取得了新的进展。首先,有一个登记运动系统。1998起,吉林省梨树县制定了《梨树县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委会选举实行登记。愿意参加选举的选民可以自愿参加选举演讲。演讲者必须在正式开始演讲的三天前到选举领导小组登记,填写登记表,交一份演讲材料并向村民承诺。未按规定登记者,视为放弃竞选机会。二是竞选程序日益规范。河北省迁西县是全国第一个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制定《治村发言规则》的县,对发言的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村民提问的范围、顺序、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村委会选举制度历来善于吸收实践经验,地方的创新必将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选举提供依据。
(3)保密
所谓保密,是指以不为他人所知的方式进行选举。换句话说,只有他自己知道选民投了谁的票,没投谁的票,投了赞成票还是反对票,投了弃权票,这样可以避免选民的顾虑,也可以表明他们的真实意愿。为了保证选民选择意愿的保密性,我国的选举制度基本上都规定了无记名投票,村委会选举制度也不例外。但村委会选举制度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或党的选举制度的区别在于选举时设立了无记名投票办公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无记名投票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办公室。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保护了选民自由选择的权利。由于村里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复杂,如果当众写选票,选民的意志很容易被扰乱,宗族、家族等势力可能会借机对选民进行监督和干扰,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会让选民感受到无形的压力,难以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可能造成选举的混乱。秘密写票处的设立和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家族势力和不同派系势力的干扰,减少选民的忧虑和顾虑,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愿。选票书写形式的创新是村委会选举的一大特色。选举日,无论在选举会场还是投票站,随处可见村民因地制宜搭建的秘密写票处。有的是学校教室,有的是剧场两侧的小更衣室,有的是用屏风、纸箱、木板搭建的临时搭建。吴毅在1999四川省T市小村村委会选举投票日考察无记名投票抽签过程:“选民最看重的是无记名投票抽签。他们认为秘密投票可以充分保障选民的自主权。想写谁就写谁,不得罪人。秘密售票处位于教室外的室外走道旁边。四间教室外面,十几张课桌排成一排,课桌上放着圆珠笔,用来划票。为了保证抽票的隐秘性,每张桌子都隔了一定的距离。此外,每组的监票员和计票员都守在教室门口,每个投票人只有听到工作人员叫自己的名字,才能走出教室去收票,然后在课桌前抽取选票。一次只有一名选民可以在投票台上投票。选票抽出后,选民将把选票投入投票箱。”[18]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实施,秘密写票处成为农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制度化保障。湖南省65438至0999年的村委会选举中,秘密写票处的比例达到了90%以上。
(4)开放性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公开保证了选民的知情权,有利于选民对选举的监督。公开贯穿村委会选举的全过程:公开选举程序和具体规定,让选民明白什么是合法选举,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示选民名单,防止选民登记中的“错登记”、“漏登记”、“重登记”,确保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公开应选名额和候选人条件,引导选民选择意向;公示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信息,防止候选人内定和分配;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防止“暗箱”操作等等。
其中,村委会选举更具特色,在《村委会组织法》第14条中有规定。选举采用公开计票的方式,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相反,在其他类型的选举中,计票过程一般不对所有选民开放,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公布。
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选民的心理和选举结果的公正性有很大影响。对于选民来说,在自己的亲自监督下,公开计票和当场宣布结果这一程序的合法性大大增强了他们对选举的信任。在每一个选举会场,公众计票都是吸引选民眼球的高潮事件。他们密切关注计票过程,期待选举结果,对民主有一种精神上的关怀。当选举结果通过一张又一张选票的统计最终产生时,特别是当候选人竞争激烈,当选票数相同或以微弱多数险胜时,选民会觉得自己的选票不是无足轻重的,而是可以影响选举结果的,“如果我投给别人,选举结果就会不一样”,这会使选民更加珍惜自己的选票,改变政治无力感,增加政治效能感和自信心。此外,计票和选举结果的公开性和及时性将有助于杜绝秘密计票导致的贪污、欺诈和篡改选举结果的行为。在公开计票时,由于整个过程是在村民的高度关注下进行的,乡镇政府、选举委员会或其他人不太可能找到机会或有足够的勇气对选举结果施加不当影响,从而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公开计票和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的规则得到了广泛实施,并得到了村民的积极支持。广西1999村委会选举,全区87%的村已现场公开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19]据人民日报199 3月18日,广东化州市陈琳镇岭村,6月65438+10月17日村委会选举投票结束后,从检票、唱票到计票,用了近三个小时,村民们始终没有离开现场。在一些地方,村民还邀请公证员监督选举过程,并最终当众宣布选举结果的真实性。上述案例中描述的场景在作者本人观察的选举中也很常见。这就是村民们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对公平公正选举的渴望和支持。
用了将近16年的时间才形成了现在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来之不易。当然,这种选举制度并不完善,还在发展中,尤其是制度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还有一定差距。但客观来说,在我国各种选举制度中,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民主含量是最高的。从制度安排上看,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必要的渠道和空间,激发了亿万农民的参与热情,避免了形式主义的选举。同时,其程序公正性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引导人们追求选举的程序法治化,确保选举的规范化和有序化。这一独特的选举制度的实施不仅对村委会选举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也是进一步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宝贵资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