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

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我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信的原则自行制定。?

三、民办学校可以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以对留校学生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私立学校为了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收代付服务商的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费、代理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按实际成本、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不得从中渔利。严禁强制服务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五、民办学校按照补偿性教育成本收费,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因素。对章程中明确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成本包括学校教育管理的正常支出,如人员支出、公务支出、业务支出、修缮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和经营支出。?

六、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并应当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公示和告知。

七、民办学校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登记制度。民办学校首次在当年2月或8月,按管理权限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调整前3个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八、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拨付教育经费。

九、民办学校按照税务登记证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报纳税、享受税收优惠及办理其他涉税事宜。

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在学校网站上和学校的醒目位置。

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减免措施,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确说明。

十一、民办学校收费按学年、学期或按月(幼儿园和短期培训班)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高校收费,严格执行“新生老办法新办法”的规定。

十二、民办学校学生转学、因故休学、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学校应按下列规定退还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幼儿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