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的管理办法如下:

1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防控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外培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总则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中小学生)进行道德品质、身体素养、文化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校外培训活动。,其设置以非营利性教育法人实体为基础。

3、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科培训机构的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责任,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4、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审批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办学方向和宗旨;办学资金来源合法、充足;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有明确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6.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办学宗旨、规模、类别、课程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资产及权属证明材料,属于租赁性质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7、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证明材料;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查询结果。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条件,不得出台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附加限制性措施。

9.境外上市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设立学科独立法人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确需将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转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