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馆一站资金免费使用范围

“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

(1)美术馆:举办展览、公开讲座、开展公众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对商业活动用房进行小修和更新零星商业设备等。

(2)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借阅、检索和咨询,举办公益讲座和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为基层文化骨干提供业务指导,享受文化信息资源,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和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送书下乡,业务活动室小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3)文化馆:举办大众文化艺术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为基层文化骨干提供专业辅导,开展民俗文化传承活动,对业务活动室进行小修小补,更新零星业务设备。

(4)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共文化活动,举办公共讲座和展览,对村级文化骨干进行指导,享受文化信息资源,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和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室小修和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馆一站”免费基本补助标准:

(一)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年50万元;

(2)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年20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地方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免费开放。

综上所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费用,不得用于编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艺术品收藏等费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费用;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实施“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