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是什么意思?

反洗钱是指为防范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并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妨碍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及其他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打击洗钱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应遵守所在国或地区反洗钱法律法规,依法协助和配合所在国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成立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和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控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控;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其他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建立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增设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审查。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化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要求个人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核对身份证件,并在身份证件上登记个人姓名和号码。代理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登记姓名和号码。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冒用姓名的人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提供有效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和登记。

对未按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数额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可疑交易。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支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同时向其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和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信息,自注销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日起至少保存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账户存入或者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来源和去向、资金提取方式等。

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不得向金融机构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

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和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及时报告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大额外币现钞存取等异常情况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未出示身份证件或在身份证件上使用个人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65438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等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