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门球协会。英文名为“中国门球协会”,简称为“CG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门球相关单位和热爱门球运动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是中国国家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也是在国际门球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门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推广门球运动,提高我国门球技术水平,为全民健身计划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扩大和加强与国际门球组织的联系,增进与各国各地区门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门球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组住所: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门球知识,大力发展门球事业,组织群众积极参与门球运动,提高门球技术水平。

二、制定门球活动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针政策,制定门球竞赛制度等管理规定。

3.审查和修订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门球竞赛计划和规则,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门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门球教练员和裁判员的技术等级标准,组织全国裁判员和教练员的考核和审核,指导成员单位协助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裁判员和教练员的考核和评定工作。

六、指导和支持会员开展和参与门球活动。

七、积极参加或承办国际门球组织的相关活动,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门球组织中的作用,开展门球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门球组织的友谊。

八、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门球比赛和活动。

九、制定门球项目专项科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门球器材等专项产品进行技术指导、鉴定和验收,对门球组织(基地、中心、俱乐部)进行评估和验收。

十、加强门球宣传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门球的各类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行业先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广泛联系和团结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中国门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中国门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门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2.愿意加入中国门球协会;

三是在门球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四,热情支持门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第九条入会程序

第一,提交入会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门球组织在申请入会时可直接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三、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球协会推荐,向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4.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5.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签发该团体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成员的权利

1.在本群体成员代表大会上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优先考虑本组组织的门球活动;

第三,优先获得小组赛主办权;

4.优先考虑该群体的服务权;

五、对本组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11条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团代表大会决议,积极推广门球,遵守团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维护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完成本组布置的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及物动词向该团体提供现场服务的义务;

七。协助团体发展成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的,经执委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或罢免董事;

3.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动词 (verb的缩写)讨论并决定相关提案和决议;

6.决定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召开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执委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和罢免;

不及物动词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任命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X.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在本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且品德良好,热爱门球运动,熟悉职业,威望高,身体健康,有精力参与门球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执委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成员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六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各办公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委员会代表大会决定;

4.提名各办公室、代表处和实体的一般全职工作人员的雇用;

动词 (verb的缩写)代表本组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这个小组进行的评比表彰是不收费的。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团体完成宗旨或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需要撤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四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五条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组织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2009年8月2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集团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