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意识教育的体会
在对罪犯进行刑罚意识教育时,应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我们应该教育罪犯认清他们的社会角色。几年来,在监狱管理上,全面推行了警察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等各项文明管理,采取了狱务公开、减刑假释制度公开公正等各项文明措施。但本案中,罪犯服刑存在“三化”现象。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监狱人民警察面临着这样的困惑:警察执法越来越依法文明,但顶撞警察的罪犯却在上升;监狱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执法更加透明规范,但不服从管理的罪犯有所增加;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更加公开公正,但罪犯的不满日益普遍;监狱越来越重视罪犯的权利保护,但罪犯也越来越难以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犯罪分子经常发泄不满,与警察发生矛盾,不服从纪律。这些罪犯对自己的权利要求过高,而相应的义务却被强调而很少,断章取义,不合理。不是通过义务获得权利,而是跳过义务去谈权利,权利意识恶性膨胀,忘了自己是“罪犯”。在平时的生活改造中,只强调权利的享受,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有的罪犯,在报了减刑假释后,在后面的评审会上把对警察和同案犯的承诺放在脑后,改造下滑明显,地位意识和改造意识淡薄,在平时的改造工作中表现出消极思想。从根本上说,这种人不认罪,不服判刑,不放心接受改造。从心理学上讲,就是抗拒对罪犯社会角色的认可,使其无法顺利投入改造生活。
针对上述情况,监狱人民警察应认真学习监狱法及相关政策,以“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方式对罪犯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精神缺钙”是其犯罪的前提,不当的物欲膨胀是其犯罪的基本根源。作为一个正在接受刑事改造的罪犯,只有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坚定地认清自己的社会地位,认清自己是谁,在哪里,在这里做什么?让罪犯明白这些道理,会使他们的思想认识提高一个层次。是螺旋式上升,是“否定之否定”。
第二,要教育罪犯承认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在改造过程中,有的罪犯不仅思想上犬儒主义,认同感不强,而且懒惰,规范性差。这类人普遍忽视身份的转化,转化意识淡薄,忽视转化的义务,单纯追求个人权利。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是教育他们明白,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就是执行刑法的地方——监狱。在监狱里,罪犯的一些言行甚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罪犯行为准则》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的约束。把对罪犯的规范管理和行为培养放在首位,严于律己,细之又细,实之又实。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有一个准确无误的定位,对监狱环境所要求的言行限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他们在心理上尽快缩短适应监狱环境的过程。我们必须真诚地承认和认同铁门铁栏、高墙电网、武装警卫的监管环境,否则我们无法很好地认罪,更谈不上更好地改造自己。
第三,我们应该教育罪犯承认他们的社会责任。什么是责任?责任本质上就是自觉做自己该做的事,它强调的是一种自觉的意识。监狱是刑法管理和改造罪犯的执行机关。在罪犯改造中,加强罪犯的责任意识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是十分重要的。在罪犯改造期间,国家为改造提供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社会各方面也伸出了援助之手,热情地教育和帮助罪犯;监狱干警们煞费苦心,煞费苦心地进行着耐心细致的教育,家人给予的无私关爱等。,促使他们认清自己的罪行,然后安心改造和回报社会。这是一种责任。同时要让每一个罪犯认识到,把罪犯关进监狱的目的是什么?不言而喻,让犯罪分子在限制人身自由、相对封闭的特殊环境下,深挖犯罪根源,矫正恶习,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必须得到罪犯的认可,才更有价值和意义。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没有道德的人很难有守法的头脑。对罪犯进行忏悔、悔改、赎罪的教育,最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他们的责任,唤醒他们的责任良心,找到他们所缺少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