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蔻驰车和蔻驰场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配备辅助后视镜、辅助刹车、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

教练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照。培训机构应当自取得教练车号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驾驶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维修检测、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练车档案应当在车辆报废后保存一年。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教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运营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运营。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教练场应当制定教练场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场的维护和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满足训练需求,维护训练秩序,保障训练安全。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性培训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训练场技术条件的,责令整改,符合条件前不得用于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