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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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茂名市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其控制目标,制定一系列制度并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以防范和控制经济活动风险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各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制衡性、重要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单位内部控制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
各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充分发挥会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的重点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材料和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内部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得到分离、限制和监督。
各单位应当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轮岗制度。不具备轮换条件的单位,应改为采取专项审计、部门互查等控制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合格的业务人员。会计、内部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的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估。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当本单位的经营环境、经济活动规模、复杂程度或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估。
第十二条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建议。书面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并存入档案。
第十三条单位在对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有效分离。
(三)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是否纳入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的考核体系。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五)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6)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职或工作交接时,是否存在责任不清、相关信息丢失的情况。
(7)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接受定期培训,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负债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8)单位是否建立了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单位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提前的情况,决算是否及时准确。
(九)单位是否明确规定了收支流程和审批权限,是否建立了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和不当处置资产的情况。
(十一)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招投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投标、采购建筑材料设立小金库、收受商业贿赂等情况。
(12)本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本单位是否无力偿还债务。
(十三)单位是否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对外签订担保、投资、贷款合同,是否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是否产生经济收入但未签订合同、未存合同设立“小金库”。
(14)本单位是否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及时整改外部和内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15)其他经济活动的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1)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和绩效评价管理,强化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约束,实现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
(2)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控制。要求单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划分,落实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3)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单位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4)业务流程控制。要求单位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的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要求,确保各项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齐全。
(5)资产保护控制。要求单位建立日常资产管理制度和定期盘点制度,采取资产入账、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户核实、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应严格限制人员擅自动用和处置资产。
(6)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7)信息技术控制。要求单位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集中管理,规范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和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单位预算应当程序正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更新与预算编制相关的各类文件,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获取并有效利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收入和支出,保证预算的严格有效执行。
各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及时分析机制。会计部定期检查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单位根据会计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通报和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审批和使用程序。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应急预案办理。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支出绩效评价,可以控制成本和支出,降低单位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会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收入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汇总并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表外账户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在签订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会计部门备案,以保证各项收入的及时收取和入账。会计部门应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相符;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收回责任。
第二十三条具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缴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及时更新,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和其他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和销毁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按序号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每个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应配备单独的保险箱和其他存储设备,储物柜应由人上锁。
单位不得转让、出借、违规开立、购买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收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账款和费用减少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多年悬置的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收回,如确实无法收回,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符合“销账、记账、确权”的要求,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明确责任人追偿的义务;其他与收入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支付审批与支付执行、业务经办与会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支付业务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备案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国库集中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重大支出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重大支出标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应管理明细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加强支出审计控制。全面审核各种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查文件、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报销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的凭据应附详细清单,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应由经办人员作出说明,并附审批依据,以保证单据和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3)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登记备查。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会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有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题报告,应按有关规定交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支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支付非预算项目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虚假或不真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向下级预算单位违规转移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预算资金拆借给其他单位的情况;预付款项的转回或核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与第三方合作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况;其他与支出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采购控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和合同管理、查询和投诉回复管理、内部监督检查等。对于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业务,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文件,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的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合同的签订和验收、采购活动的组织、查询投诉的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规范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针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
(1)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管理部、采购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之间的沟通机制。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货物和服务的实际需求,结合本单位的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出采购项目或货物,并根据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需求,安排和编制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管理。审批事项包括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的变更以及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单位应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改变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上报上级部门备案和公告登记的管理制度。
(3)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通过竞争选择最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和组织重大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应当邀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确保要求明确、内容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整合法。在采购活动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标专家注册、评标过程记录和专家评审等规定,严格管理直接或代理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国库。
(4)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人员对采购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建立采购业务查询投诉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组织部门应与采购需求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并负责解答供应商的疑问。回答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和计划、各类审批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回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各单位应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七)大宗设备、材料或重大服务的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环节的控制。
(八)加强涉密采购项目的安全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进口货物或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涉及节能、环保、安全产品的项目是否落实了相关政策;采购信息是否按时发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据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选择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资产控制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准则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检查和绩效考核,强化对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流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出纳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个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应配备单独的保险箱和其他存储设备,储物柜应由人上锁。
(3)对按规定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登记。
(四)已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货币资金收付过程应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人工签发资金收付凭证。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销和控制。被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应当抽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与调整不符和可能有重大问题的未结清账目,应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与货币基金业务相关的岗位设置;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等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储存、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等专门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防止物资被盗、过期、变质、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物资储存和领料的控制。除物资管理部门和仓库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或领取物资时,须经授权部门和授权人批准;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者需要保密的大量物资,应当另行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接触限制。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的记录和核算控制。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物资台账,保存完整的物资动态记录,定期核对物资,确保账实相符。会计部门的材料明细账和材料明细账应定期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固定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统计分析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的效益和效率。
(二)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贵重或危险的固定资产,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三)明确固定资产调整、出租、出借、处置和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固定资产的调整、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实施,并及时办理。向境外出租、出借或投资固定资产的合同副本,应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保存完整的固定资产动态记录,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会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应定期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投资活动和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会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不定期抽查盘点报告,实地盘点资产,看是否存在账实不符、假账、入账不及时等情况,对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是否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结合资产、收支等账簿记录和资产保险记录、资产租赁经济合同等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资产少计或表外资产;是否存在资产配置不当、闲置、擅自借给其他单位等情况。;与实物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立项、概算编制和招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本单位实际需要,经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后,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重大项目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任何部门都不能包办建设项目全过程,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和各方面意见应形成文字,并与相关材料一起妥善归档。
第四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业务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宜。
单位应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或超出批准内容使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并按批准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
批准的投资估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单位要杜绝超规模、超概算现象。
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违规超概算投资;工程材料采购和付款等重要业务的授权和审批程序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的建设项目长期不结转的情况;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存在长期流失;是否存在与建设方合作获取预算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情况;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债务控制
第五十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重大经济问题,要经过单位充分论证,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经办人员应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单位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债务的借、查、清、结。债务业务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五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种账簿,核算债务资金的来源、使用和偿还情况,妥善保管有关记录、文件和凭证,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债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债务对账和检查控制。单位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清理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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