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的责任是什么?
1.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宣传理事会宗旨、维护协会形象的义务;
(2)自觉维护我院各类社团的安排,履行我会委托的义务;
(3)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和培训项目,加强了解和沟通各种社团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理事会的权力是什么?
理事会的权力如下:
1.提供一个中央论坛,讨论全球性或跨学科的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为会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制定政策建议;
2、从事或发起对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事项的研究和报道,并提出相关建议;
3.促进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
4.与专门机构谈判协议,以确定它们与联合国的关系;
5.通过咨询和向专门机构提出建议,以及向大会和联合国会员国提出建议,协调专门机构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