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与中国职业教育的差异及其启示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与中国职业教育的差异及其启示

王强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构成和特点

双元制是起源于德国的一种职业培训模式。

所谓的二进制,

指职业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

必须经过两个地方的培训,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功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

另一种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校外培训场所。

其主要功能是让学生在企业接受职业技能。

这方面的专业训练。

1

德国双重职业教育的对象具有双重身份。

重新认同,

即培养企业的学徒和职业学校的学生。

如果学龄青年想接受双重职业教育,

第一

首先,我们必须找到愿意提供职业培训的培训企业。

获得特定的职业培训职位,

并与培训企业签订合同。

行业培训合同,

这时,适龄青年的身份是企业的学徒。

学龄青年获得特定的职业培训职位,

成为

企业学徒期满后,

为了找到合适的职业学校,

进入职业学校后,

成为一名职业学校的学生。

同时也意味着双重职业教育的对象具有双重的权利和义务。

2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教师由两组人员担任,到企业进行实训,向学徒传授实用技能。

具有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师称为培训教师或企业培训导师;

在职业学校实施理论教学,

继续学业

传授专业理论和一般文化知识的教师称为理论教师或职校教师。

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教学原则由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决定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优点。

中国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结构由两部分组成:

首先是培训章程。

(也称为培训条例)

二是教案。

企业的实训按实训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遵循教学计划。

培训条例

这是德国职业培训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它在德国职业教育中起着统一定位和规范导向的作用。

的作用。

每个职业都有相应的培训规定,

也就是说,德国政府承认

376

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

培训条例。

)

双重职业教育由两类机构负责,企业的实训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遭受

邮政

行业教育法》

约束条件,

由联邦统一私法规定,

培训企业主与企业学徒的培训关系是由职业决定的。

调整培训合同;

各州负责职业学校的组织和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各州的学校法。

《学校义务教育法》等。,是由各州的公法规定的。

)职业教育经费有两个来源,德国企业和跨企业职业培训的大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

职业学校的费用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承担。

)双元制职业教育重在企业实训,双元制职业教育重在企业实训。

辅之以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

在双重职业教育的形式中,职业学校是从属的,

这种从属的表现

之前:①学生入学前,

我们必须首先找到一个培训企业,

获得职业培训职位,

并与企业签订职业培训合同。

给企业当学徒,然后就可以找相应的职业学校了。②职业学校开设一般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

专业理论课是重点,

为企业技能培训提供理论依据,

占总课时

60%

③学制一般为三年,

学生周刊

3.5

~

我在企业接受了几天的技能培训。

1

~

1.5

我在职业学校上课,* * * *

12

二进制的课时④

在该系统中,

企业培训指导比职校教师多。

据统计,

1984

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是

170

200

姓名,

而企业培训指导是

479

182

姓名,占职业教育教师总数

73.8%

。⑤学生毕业时不参加毕业考试。

可以拿到职校毕业证。

但是你必须参加企业联合会组织的企业技能培训期末考试。

考试

测试内容包括企业职业培训章程规定的技能和知识以及职业学校开设的相关学科。

毕业生只有

同时持有企业职业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可以升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大专。

二、中国职业教育体系的特点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职业教育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论五对矛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