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共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现场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控制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控烟配套政策;

(二)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开展控烟联合执法,定期报告控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四)组织控烟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设计和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六)设立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平台,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七)处理控烟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解决与控烟工作有关的问题。第六条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监督管理,加强烟草烟雾健康危害的教育;

(三)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的机关和单位;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作业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文化旅游、公安、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场所、酒店、体育场馆和旅游景区的控烟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场(店)、餐馆、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以及各种形式烟草广告的控烟监督管理;

(七)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外地驻兰单位和社区内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控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所有场所禁止吸烟,不允许设立吸烟室或指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的场所可以设立固定吸烟室或者指定吸烟区,场所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九条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疗养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本项所述场所以外的成人学习、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信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所)、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5)各类体育馆、体育馆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坐席、比赛区的室内区域;

(六)电梯区域内的各类公共场所;

(七)客运班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渡船、火车及其候车、售票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条限制吸烟的场所包括:

(一)餐厅、酒吧、咖啡馆、茶馆等饮食服务室内区域;

(二)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共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4)机场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立无烟餐厅、房间、楼层等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烟场所的吸烟室或者指定吸烟区应当在期限届满后注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改为禁止吸烟。具体时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