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o03号文件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3年第16号2014.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纳税期为1季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的,其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款,可在全部重复收回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色专用发票后,退还给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2014 10 6月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相关背景

2014 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

为便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等问题,明确了相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如何确定“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纳税人”的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财税文件对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分段、按月进行了规定。如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企业及非企业单位免征税收;新发布的财税[2065 438+04]71号明确,销售额在2-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免征税收。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原则,公告明确,对季度申报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不同税目免税的计算。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属于既有增值税纳税人又有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计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按季缴纳9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按季缴纳9万元)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开具发票的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退还。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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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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