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文处理条例》的实施
贯彻《公文处理条例》的途径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本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我省相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二条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
(1)分辨率。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3)订单(Orders)。适用于行政法规、规章的颁布,重大强制措施的宣布实施,军衔的授予和晋升的批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励。
(4)公报。适用于重要决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适用于国内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项。
(6)通知。适用于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方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下级机关要求执行和有关单位知晓或执行的事项,审批、转发公文。
(九)通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通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示和批准。
(12)回复。适合回答下级机关要求的事项。
(13)信。适用于非挂靠机关之间洽谈工作、问答问题、请求批准、解答审批事项。
(十四)分钟。适用于记录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收据的处理
第三条签收
(一)发往局的公文、资料和信件,除局领导接收的外,一律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签收拆封。
(2)节假日等非办公时间送达的公文,应由值班人员签收,下班后由值班室办公室秘书科处理。紧急公文请示办公室主任后妥善处理,处理情况下班后由值班室及时上报局办公室。
(三)局领导收到的公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各部门收到的送局机关的文件材料,交局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或归档。
(四)凡收到的公文,除无保存价值的笔记、备忘录、通知外,应及时登记编号,便于统计、处理、保管、查找和保密。
(五)收文登记应当日登记,不得积压或遗漏。
第4条承诺
(一)公文由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送局领导审批。
(二)局领导批示后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部门负责人应按公文办理时限要求提出承办意见,指定专人承办,不得拖延积压。
(三)局领导审批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不能推诿。
(四)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各部门要定期检查承办情况,防止漏办或拖延。
第5条提醒
(一)局领导批准、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督促办理。
(二)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条传输
(一)公文审批后,原则上传阅,按局领导的级别依次请阅批。审批文件按从后向前的顺序发送,传阅文件按从前向后的顺序发送。如遇局领导出差或其他原因,则依次顺延。
(二)需要有关部门阅批的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逐一通知。
(3)阅文时要注意保密,不横向传递,不积压,不丢失。机密文件必须在当天归还到保密室。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由机要秘书送局领导阅批。如需相关部门人员阅读,应在机要室阅读并签字。
第七条完工
(1)阅读。应当阅读的人签署意见或者传阅的,视为已经处理。
(2)去做。凡按有关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完成:
1.已按局领导批示办理,办理程序已履行并有结果;
2.上级机关的正式文件已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落实;
3.这封信得到了及时的答复;
4个指令已被批准。
(三)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注明处理情况,并及时交回机要室。
第四章签发文件的处理
第八条写作规则
(一)对外写作应真正具有必要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一般不得越级,特殊情况需要越级的,还应抄送被越级的机关。
(三)向上级机关行文,应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应抄送一个上级机关,并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 .下级机关的请示,如需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则应先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向上级机关请示,不得转送上级机关。
3.请示应该是一篇文章的事。不应包括在报告和其他非请求文件中。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本局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应遵循以下规则:
1.送受理机关,必要时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还应抄送直接签发机关的上级机关。
2.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强制性公文或者以公文形式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强制性要求。
3 .涉及其他省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与有关机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必要时,可与其他省级机关联合进行。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联合行文。
(六)本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九条程序
(1)本局独立工作的一般程序:主办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会签-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字-秘书科登记编号-印刷室打印-起草部门校对-秘书科审核盖章-按要求发送-归档。
(二)联合发文或会签程序:由我局主办的联合发文,经局领导签署后,由主办部门送相关单位会签。主办部门汇总会签后送秘书科登记编号——在打印室打印——秘书科核对盖章——主办部门送相关单位盖章——主办部门按要求发送——归档。其他单位主办的联合公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局领导签发,部门经理到秘书科办理登记盖章手续并归档。
(3)电报的准备和处理程序:电务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秘书科登记编号-打印室或机要室使用?内部照明?还是?密码电报?论文排版-起草部门校对-机要室封面发电专用章-传真-归档。
第10条起草
(一)一般公文应根据工作需要,由熟悉工作和业务情况的部门负责人起草。重要公文由局领导指定的撰写人起草,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定稿。
(二)起草公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直截了当,旗帜鲜明,观点鲜明,简明扼要,标点正确。
3.起草人应是主席团的正式官员;部门审核人应为部门主要负责人。
4.正确使用公文。标题应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语言。除带有书名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5.用词准确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时,应先引用标题,再触发文号。引用外文要注明中文意思。缩略语应当规范,时间应当写在具体的年月,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了一些结构层次序数和词、短语、成语、缩略语必须使用汉字外。
6.公文结构的序列码一般是,第一级:一、二、三、;第二层次:(1),(2),(3),;第三级:1,2,3,;第四关:(1)、(2)、(3)。结构层次比较少,第一层:一,二,三,;第二关:1,2,3,;第三关:(1),(2),(3),。规范性文件分为条、款、项、目。
7.如果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签名之前标注其名称。
8 .公文应当使用统一的纸张起草。
9.稿件完成后,要抄写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笔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起草或修改稿件。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使用的纸张必须符合归档要求,不得粘贴。
第十一条审计
(一)公文完成后,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阅并签署意见。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法制教育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由相关部门会签。
(二)公文送分管局领导签发前,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公文起草部门送审稿审核时,应当将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和有关说明附在送审稿上进行审核。
(三)办公室审计的重点是:
1.写作的理由是否充分,写作的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相关正式文件相衔接;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可行。
3 .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事项已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4.语言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名称、地名、时间、编号、段落顺序、引文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规范。
5 .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发行
(一)待完成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
(二)将稿件逐一会签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再送局领导签发。
(三)以局、库名义发文,属于一般性工作的,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分管领导职责范围的,由相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属于重大问题(包括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档案局的请示和报告),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4)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必须经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的公文,经会议讨论通过后,送有关领导签发。
(五)公文发出后,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回。
(六)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印制。
(七)局领导更正较多的文稿,文件起草部门应清理文稿,由局领导更正后送办公室打印。
(八)用计算机起草的文稿,在局领导签发后,起草部门应将文稿的电子版复印到秘书科进行打印。
第十三条秘密设置
对需要保密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相应的密级。?绝密?、?机密?等级公文应当标明印制份数和序号。
第14条号码
(一)凡以局、馆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编号登记。未编号的通知和备忘录也进行了登记。以局党组名义下发的公文,由人事部门统一编号登记。
(二)文号分类及适用范围:
1.苏当:用于向上级汇报、请示;要求省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答复有关单位的要求。
2.苏党发:用于发布全省档案工作中带有全局性问题的决定、意见和工作部署;转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准并转发工作报告。
3.苏联文件条例: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4.苏当办公室:用于局方召开会议、培训的通知;局对具体工作事项的答复;传达局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和安排。
5.苏当信:用于非挂靠机构之间洽谈工作、提问、答疑。
6.苏当发电: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需要尽快处理的公文。根据报文内容,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出。
7.苏党:用于局党组工作部署和干部人事事务。
8.苏党信:用于局党组与非直属机关讨论工作、提出问题、回答问题。
第十五条印刷
局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按时限打印。印刷份数由公文起草部门确定。印刷编号一经批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加印。
稿件正式印刷前,秘书科应对送审稿件进行检查:
1.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和签发(会签)程序。
2.是否规范完整。
3.文件号、分类标志、页码编制是否准确。
4.打印时限和份数是否明确。
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进行改正。
第十六条校对
(一)文件校对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校对人员应在稿件上签名并注明校对时间。
(2)校对一定要细致准确。校对的重点是单词、标点、数字和版式的适当性。
(三)稿件引用上级文件或领导讲话,应逐字校对,防止出错。
(四)重要公文发出前,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发送。公文在发往国外或部门前,应先发给所有局领导阅读。
第十七条印章的使用
以局、馆名义下发的公文,已由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局办公室秘书科印章。其他公文应在秘书科登记,送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发送
(一)公文印发后,应提交公文起草部门签发信封并密封。
(二)办公室负责邮寄公文、资料和信件。
(3)机要文件、电报、电传由机要人员用专车接送。
(四)发送邮件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内部文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文件,是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向局领导请示或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处理办法的书面材料。它是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处理事务、决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内部文件分为报送文件和审批文件。
是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答询问的报告。
局领导的请示和批准就是批文。批件要一事一文,请示的问题或事项要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内部文件的起草要求与本局下发文件的起草要求相同。
(一)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和类型。报告和报表一般用于提交;提交的文件一般使用说明或建议。
(二)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并在正文后提交。
第二十二条报告或审批文件一般由部门或直属单位承办人起草,经负责人批准,直接报送局分管领导。分管局领导签署的意见需要转送其他领导或部门的,由经办部门交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由其送秘书科阅批。
第二十三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相关部门会签,有分歧意见的应提前协调。
第二十四条局领导签署或批准的内部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抄送有关部门,原件留存在办公室。
第六章公文的借阅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借款
(一)因需要借阅公文,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工作人员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保密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工作时间在保密室阅读。
(三)借阅文件使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备案
(一)实行司局档案相结合的归档制度。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归档工作。局档案局负责对各部门的公文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日常公文完成后,主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定稿(激光打印或手写)、原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声像资料),及时送局档案馆保存。次年第一季度,档案室将检查完毕的档案退回各部门,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移交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三)各部门要重视文件材料的归档,认真做好本部门公文的清点、整理、归档和清退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应当归档的公文。工作人员调动时,工作人员临时保管和借阅的公文,应按规定进行交接和清退。
(四)不需归档或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收集,经负责人批准后,定期送省机要文件处理中心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写作规则
(1)书写规则
(1)政府部门之间可以依据职权相互行文,也可以与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书信形式讨论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允许正式致函下一级政府。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书写文字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3)上级机关对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必要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系统报送的重要文件,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以上书写规则
①?请示?应该是一个东西;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抄送,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②?举报?不要带说明书。
(3)一般不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请示?、?观点?然后呢。举报?。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联合行文规则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和同级党委、军事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和相应的党组织、军事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同级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书写规则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或联合行文。联合文章应指明主办部门。必须由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并应在论文中注明。
(2)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直接提交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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