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下列供公众使用的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四)夜总会、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四)室内娱乐和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产权所有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租赁或者承包关系时,必须明确经营者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发生变化的,应当对消防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进行审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和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或二级;经批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危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毗邻或者依附于其他建筑物时,应当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顶应当采用不燃材料;(2)墙壁、地面和隔墙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3)窗帘(门帘)、窗帘、家具包边应采用阻燃织物或经过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铺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装规程,采取防火和隔热措施;(五)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出口处不应设置门和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旋转门、吊门和侧滑门,门口不得设置窗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赌场营业时,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锁闭或堵塞安全出口。第八条紧急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必须配备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位于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离地面一米以下的墙壁角落。走道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合格的电工安装、检查和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接临时线路。第十一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立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只允许地下一层;(二)室内装修的天花板、墙壁应当采用不燃材料;(3)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5米;(4)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5)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装置;(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禁止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设备维修、焊接、喷漆等施工和维修作业。第十四条演出或者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十五条公共* * *赌场营业,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并制定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全员应当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报告火灾,使用消防器材,组织疏散。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完好有效。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停业整顿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数额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