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扑救的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时预防和扑救火灾,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职责的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责。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和灾后自救能力。第九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扑救森林火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成,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专职森林防火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掌握火灾动态,开展火灾趋势会商,制定和修改灭火预案;

(五)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扑救;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八)决定与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三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专业扑救队伍、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并提供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和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和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群众性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专业和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合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性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训练和演练。第十四条建立专业和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单位,应当为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贴以及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