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监督

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监督的现状分析如下:

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存在不切实际的逆向监督。

《会计法》用多达三条强调单位内部监督,包括会计和审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但会计和审计人员不可能监督单位负责人,因为会计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委托监督内部的,是上下级关系,会计和审计人员随时可能被辞退。因此,单位内部监督实际上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单位内部部门和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因此,单位负责人有可能对外提供虚假、“合法”的会计信息,这也给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2.忽视对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

所有者和债权人是与企业外部利益最相关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而《会计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现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削弱了其监督权。虽然《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已作出相关规定,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但考虑到“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以自身利益进行不对称监管是不现实的。在一些单位,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要求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非法会计事项,从而使会计工作处于受控状态,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正常的会计工作。例如,洪光工业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和包装损害了广大公众股东的利益。主要原因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性和随意性太大,少数执法人员过于自私。一旦获得了利润,就放弃了原则,“大问题可以变成小问题”,“问题可以变成没有问题”。重查轻罚或者只查不罚,使问题恶化,甚至导致犯罪。

3.会计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

会计不能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会计是会计监督的执行主体。会计作为监督者,没有独立的地位,对服务单位有很强的依赖性。会计往往无条件地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

比如新《会计法》虽然颁布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新财务制度运行后,一些企业仍然用传统的方法对待新制度,没有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造成“新制度、旧思想、旧方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比较模糊,如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限需要明确。很多企业把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但实际上审计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再监督,重在事后监督。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完全不同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不完善,将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会计是会计监督的执行主体。会计作为监督者,没有独立的地位,对服务单位有很强的依赖性。会计往往无条件地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