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开展日常政府活动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在财政监督下,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业务收入。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国家和宁波市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第五条宁波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查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市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通过的实施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六条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市政府采购机构,是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受采购机关委托,代为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承接不具备或者不具备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业务;

(四)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采购评审和采购资金结算;

(5)建立供应商和专家网络,培训采购经理和技术人员;

(六)承办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采购事务。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机构可以通过邀请监察、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或者指定监督联络员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来防止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第八条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

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应当考虑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第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及资金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审核。第十条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所有采购人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向社会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投标,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投标,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其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质量、性能、商务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没有竞争条件,只有1个供应商的直接采购。第十二条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合同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材料;

(2)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工程;

(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

(四)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

(2)采购项目因其复杂性或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