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化工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
干部经安排后按计划参加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不变。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化学工业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培训的方针、政策,结合化工行业实际,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化工干部培训工作,包括编制计划、制定规范、编写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区域合作、建立规章制度、交流经验等;
(三)负责组织协调大中型化工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五个领导岗位”)及后备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部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以上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全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讨班和技术、业务指导短训班;
(七)组织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做好部颁培训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公司)、部直属局、总公司、干部培训总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本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二)协助上级主管干部培训部门做好本地区大中型化工企业的五大领导岗位和后备干部工作;
(三)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各类专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受部和省的委托,做好本系统干部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以及办班资格的审批、认证和备案工作。第七条各化工机构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制定本单位干部培训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对本单位干部培训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八条各级人事部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干部培训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各级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干部培训登记制度,完善干部培训档案。第十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干部培训登记表。凡接受党校学习、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出国培训两个月以上的干部,都要填写培训登记表。
干部培训登记表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培训班的名称、时间、科目和成绩;
(3)个人总结;
(四)办学单位的鉴定意见。
干部培训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培训部门留存,另一份交组织人事部门。十二哥:完善干部培训档案,要包括培训部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干部培训登记表》和《干部培训综合登记表》放入干部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