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贴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省级安排的资金逐级拨付,补贴接受培训的农民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得切块供各部门使用。
中央财政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的培训经费,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安排培训经费,财政部将经费拨付给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给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直辖垦区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补贴给接受培训的农业劳动者或培训机构。
对被授权提供全国性指导培训和宣传资料的机构的财政补贴,由财政部拨付给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给该机构。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报告、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确认的项目合同、验收合格并有农民签字的参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后,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培训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资格支出。项目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地方政府承担的项目工作经费,可从地方财政补贴中适当安排,也可由地方财政单独安排,但不得从中央补贴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