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2023年6月5438+10月1日至6月5438+2月31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各类企业,由1个以上中高风险区域的市或县,按照每人保额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2、一次性扩大岗位补贴
企业招用2023年1至65438+2毕业并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增加补贴。
3.失业保险福利
参保满一年以上,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缴费超过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失业津贴和临时生活津贴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贴。
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3年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
5.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人均领取补贴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执行期为65438+2023年2月31。
6.社会保险补贴
零星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对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外,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7.见习就业津贴
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的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实习补贴,用于支付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实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
见习期满后留用率在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适用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试用期内未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给予见习单位。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办零星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开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开业1年以上的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9、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申报人——贫困家庭、贫困户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10、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中毕业生、未继续进入城乡的应届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证书,下同)的人员。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