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特种作业证办理
(1)申请人进入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网上申请,填写申请事项,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将纸质材料邮寄至业务窗口。
(2)业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提交审核、审批、制证,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证书。
窗口处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的要求准备材料,在业务窗口提交。
(2)业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材料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提交审核、批准和制证。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证书。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身体缺陷;
3.初中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评估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以下几种:
1,电工操作;
2.焊接和热切割操作,
3.高空作业;
4、制冷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操作;
6.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作业;
7.石油和天然气的安全操作;
8、冶金生产安全操作;
9.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
10,烟花爆竹安全运营;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操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点:
(1)特种施工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全国有效。
(2)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
(6)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所在单位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延长至每6年1次。
(7)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室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考试前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地的审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审查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被受理的申请,考试发证机关应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评估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试发证机关统一编号后颁发。资格证全国通用。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