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19名,党委和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信息、档案、安全、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机关的综合管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政务大厅。

(2)人事部门。

承办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承担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人事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

(3)政策法规处(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等法律事务。

(4)监管及监察部。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规划及相关改革;组织国土资源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办公室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办公室相关综合调研工作;承担相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5)督察。

负责督促督查室有关部门(单位)对上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文件审批和督办工作;负责监督全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的办理和实施;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提案的答复;承办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办。

(6)策划办公室。

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综合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审核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审核上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指导和审查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综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发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和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参与非农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7)财务部。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财务管理;参与国家和省出资的土地、矿产等资源资产和矿业权权益的管理;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相关专项资金和基金管理、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以及下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8)耕地保护办公室。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规划,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公室。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监督检查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承办省人民政府审批和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土地使用事项;负责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地籍管理处(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处)。

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土地权属确认、登记和争议调解的实施办法,监督指导工作,调解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交换管理工作;制定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则、规范、标准和土地调查、监测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级以下政府的地籍工作;承办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登记发证工作。

(十一)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定价和转让;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的实施;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体系,实施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

(12)地质勘探部门。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省地质矿产勘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已设立探矿权的转让、延续、保留、变更和注销的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发证机关管理我国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管理全省探矿权市场;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负责征收探矿权价款和转让探矿权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参与调解重大探矿权纠纷。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参与起草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的管理工作,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承担采矿权延期、变更(包括调整原矿区范围、采矿品种、采矿方法、矿山企业名称和采矿者)、转让和抵押的管理工作;负责征收资源整合和矿业权出让中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管理全省矿业权市场;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组织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参与调解重大矿业权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审批部门。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规划;依法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承担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矿山企业新增后备资源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收缴工作;负责审批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负责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在我省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调解重大矿业权争议。

(十五)矿产资源储量。

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备案、登记和统计;对矿山储量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承办矿产地储备和矿产资源管理事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矿井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16)地质环境部。

编制和实施省级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省地质环境调查;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采矿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质公园的保护和建设;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和监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引起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七)科技与对外合作司。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法规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及相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的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省内外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参与开发;承办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法制宣传活动。

(十八)开发区土地分局管理处。

指导和检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出的开发区土地分局的工作;调查研究开发区的土地需求;承办各土地分局上报的土地审批等事项;监督地方分支机构完成办公室交办的任务;组织土地分局之间的信息和工作交流。

(十九)应急支援办公室。

负责制定国土资源信访和应急工作的制度和措施;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办公室领导来信来访接待日的协调和落实;负责信访事项的转办和督办;负责信访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分析信访信息;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承担省厅应急(政务)值班工作;组织处理本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培训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部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金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4名行政人员已移交省纪委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