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生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能力为教学任务,向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初学者继续教育、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员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教练场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实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按经营项目分为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实地操作。
按照培训能力,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可分为三类: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根据培训内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可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大类。第七条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二类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三级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相应车型的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取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也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第十条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生、质量、安全、期末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明确责任人、管理者、教练员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GB/T30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系统、教练管理系统、学员管理系统、培训质量管理系统、毕业考试系统、教学车辆管理系统、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系统、教练场地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GB/T30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见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节能,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教学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的车辆驾驶经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应急驾驶等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节能等相关知识,具备讲解驾驶要领、示范驾驶动作、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对各车型理论教练员数量和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的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GB/T30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培训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GB/T30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6)必要的教学车辆。
1.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备辅助后视镜、辅助制动踏板、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GB/T30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配备不少于80辆教学车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配备不少于40辆教学车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配备不少于20辆教学车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GB/T30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GB/T30340)的相关规定执行。租赁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