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反恐工作要求和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反恐工作责任人,将反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做好反恐相关基础信息采集、社会治安巡逻、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和居民进行反恐宣传教育。第三条省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反恐怖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工作,并制定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的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的反恐怖工作。
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办公室建设,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反恐怖工作规划、计划、预案和措施,建立和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组织反恐怖宣传教育,指挥反恐怖专项行动和处置恐怖事件,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反恐怖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反恐怖工作计划,开展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演练,开展反恐怖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指导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反恐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行业或者单位反恐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省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六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反恐怖合作机制,构建综合防范、应对和处置体系;建立监督制度,对同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向相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反恐公益广告,宣传反恐知识。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结合日常工作,对有极端主义倾向、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员进行排查,帮助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本区域内的居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摸底调查,明确前款人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困难救助等措施,动态掌握总体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彻查和协助教育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处置恐怖活动或者极端行为线索。第九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大数据所有者、管理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落实大数据领域反恐怖措施,防止利用大数据泄露、篡改、挪用和非法使用制造恐怖事件。第十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等进行指导和监督。,落实传染病毒株、病毒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采集、保存、携带、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反恐措施,防止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通过非法渠道扩散或流入,制造恐怖事件。
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可能遭受恐怖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国家机关、学校、机场、车站、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石油储运单位、设施以及大型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确定为重点防范恐怖袭击目标。
重点目标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保职责。
因拆迁等原因取消重点目标的,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