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11: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文件、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卫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协调落实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建议;负责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市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局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局财务和国有资产处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法律部

负责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和修订相关法规,承担本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3)就业促进办公室

拟定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监督管理专业中介机构,负责台港澳居民在蓉就业管理;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失业保险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和控制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制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职业培训办公室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计划;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实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荣台职业培训交流合作;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5)养老和工伤生育保险办公室

拟定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负责推进农民工和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负责市属企业按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标准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认;拟订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计划和标准;制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完善工伤预防、鉴定和康复政策;制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和市级工伤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6)医疗保险部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城乡医疗保险费率、基金筹集办法、诊疗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办法;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医疗保险基金。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公室

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组织审查和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专项就业基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组织或者协助调查处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市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劳动关系部

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承担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审查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政策安置和部署;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牵头拟定全市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

(9)劳动监察室

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相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的统计工作。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

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

(11)人事部门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系统出国(境)考察和培训人员选拔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政府机关的党组织是根据党章的规定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