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第二章促进专利创造和应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将专利拥有量作为衡量单位创新能力的指标。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第八条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加大专利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的发明创造,增强科研开发和创新能力。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企业在发明创造方向选择和专利申请中的主导作用,促进专利资源利用,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运用,支持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对在推动技术进步中发挥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法以下列方式转化专利:
(1)自我实现;
(2)合作实施;
(三)许可他人实施;
(4)转让;
(五)定投、转股或出资比例;
(6)其他方法。第十三条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和转化专利后,应当落实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规定或者与在专利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人员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奖金;
(二)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转化成功后的三至五年内,每年从专利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三)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的,从许可净收入或者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四)以专利作价投资的,应当提取不低于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固定价格许可他人实施、转让或者投资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净收入、转让净收入或者形成的股份和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对在专利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对专利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和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份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专利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第十四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奖励和报酬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专利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限制,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十五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其所有的专利许可他人专有实施或者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