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进口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的通知

关于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的通知

为加强新冠肺炎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结合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从济宁市外采购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进口集装箱不开箱直接在当地装卸的,应当在装卸作业过程中进行核酸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为阴性,应对集装箱、集装箱把手和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食品将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经消毒后使用、销售和运输。通过快递、国内运输、铁路等运输方式进入本地集装箱货物的,应当提供有效的消毒记录和证明。消毒过的不需要检测病毒。不能提供的,要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对未报告、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未提供消毒证明和未进行相应消毒处理的,一律关停整改,并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非冷链集装箱核酸检测和消毒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集装箱货物应在到货前24小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查验集装箱货物的消毒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联系有核酸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具后,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将检测结果报送济宁市进口集装箱防控专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当地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类注册的消毒单位按照《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进行预防性消毒;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应进行紧急处理。

三、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得混装运输;产品应进行专门储存或有效的物理隔离,采购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在完成抽样并获得核酸检测结果报告前,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也不得对外销售和发货;储存、运输、管理等环节实行专人搬运,严格个人防护。在商业和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允许与其他商品混合销售;消费者实名注册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是对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暴露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健康码检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情”上班;各级要将相关人员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从事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集装箱清洗消毒处理的人员,每三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从事进口货物的快递人员每隔14天进行1核酸检测。

5.从事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储存、加工、分装、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按规定做好货物储存转运区、运输工具、货物包装等相关物品、用具的清洗消毒和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六、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不宜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包装或包装后易造成消毒液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七、群众接触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时应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接触口鼻和眼睛;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外包装要自觉消毒。

八、外地市从我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集装箱,首站站长查验消毒证明,能提供消毒证明者不再消毒;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业主应当现场组织消毒。

九、未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未提前申报、未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载作业前未对空集装箱进行预防性消毒、未按照相关消毒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未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进行消毒、未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予以查处。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65438+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