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积分入学条件新规定2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积分制人才引进入户工作,规范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户口迁移规定》和《深圳市经批准的积分制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符合《深圳市批准引进积分型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批准引进人才条件,具有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引进入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本细则所称人才积分入户,是指我市引进人才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给予相应积分,并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在市发改部门安排的年度额度内,按分值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审批办理人才引进和户籍等手续。

第四条人才入户原则坚持科学公平、分类施策、总量控制、竞争择优的原则。

积分入户人才可分为“具有特殊技能的学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两类。根据人才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积分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确定各类人才引进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深圳市户籍迁移规定》和《深圳市引进引进和积分人才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型人才入户指标及分值

第六条积分指标积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加分项和减分项。基本指标主要反映申请人的个人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号指标主要反映申请人的贡献,减号指标与诚信守法挂钩。

第七条基本指标及分值基本指标包括能力水平、年龄、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等三个分项指标,分值按各分项指标累计。

(1)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 * *分为学历、职称、技能三个积分要素。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个要素进行评分,三个要素不得重复或累加。选择学历或职称加分的,统一纳入“学历和技术人才”进行排队;选择技能元素进行积分的,将被纳入“技能人才”进行排队。

1.学位点

(1)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1)同时具有国内博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或在国外留学并获得博士学位者,成绩125分;

(2)国内仅有一个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分数120;

③在国内同时拥有硕士学位和硕士学位者,或在国外留学并获得硕士学位者,得分115分;

(4)国内仅有一个硕士或硕士学位者,得105分;

⑤同时具有国内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者,或曾在国外留学并获得学士学位者,获得100分;

⑥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无学位)的,打90分;

⑦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75分;

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成绩70分;

⑨非全日制大专学历,60分。

(2)申请人全日制学历所对应的研究生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原有分的基础上加10分:

(1)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2)毕业于TimesHigher 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公布的全球排名前150的海外大学(仅申报当年最新排名,若当年未公布,则使用上一年排名);

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毕业院校属于深圳市属高校。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学历是指通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获得的相应层次的全日制学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按照我国非全日制教育相应的学术水平给予加分。出国留学并取得学士学位(视同大专文化程度)者,授予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学位。

2.专业技术职称分

(1)具有正高级职称(含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分数135;

(2)具有副高级职称(含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分数125;

(3)具有中级职称(含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和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成绩为100分;

(4)具有中级职称(含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和非全日制大专或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加80分。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原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只标注高级,不标注正高级、副高级或相应级别的,按副高级职称计分。

3.技能点

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的申请人可获得积分。具体标准如下: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数125;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得分为100分:①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具有深圳市全日制职业(技术)院校毕业学历;(3)深圳技师(高级技师)大专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得70分:①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大专毕业;(3)深圳某高级技师(高级技师)院校毕业。

申请人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列岗位已列入《深圳市紧缺岗位目录》的,可在原有积分基础上加10分。《深圳市紧缺岗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2)年龄

申请人年龄大于等于50周岁的,不予介绍;大于等于45周岁小于50周岁,0分;年龄不满45周岁的,每减少1周岁增加0.5分。

申请人以截至申报截止时的现行人才引进积分为基础计算积分,最高年龄积分上限为10分。

(3)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每份保险产品每1个月累计0.05分,社保积分上限为45分。

社保积分由积分人才引入入户系统,直接从社保系统读取其缴纳的社保数据后计分。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和缴纳少儿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加分指标和分值加分指标包括个人纳税、发明专利、荣誉表彰、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分项指标。申请人满足多个分指标条件的,可以累计加分。

(1)个人纳税

最近三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指人才引进业务当前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向前3年,不含申报年度)按654.38元+0万元计算,每增加654.38元+0万元纳税额积0.5分。纳税计算时间以纳税期限为准。

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在我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申报个人纳税信息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发明专利

申请人是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的,累计30分,不累计。发明专利评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复印件,经核实后评分。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必须在申报年度上一年度65438+2月31之前,授权公告日之后发明专利发明人变更的不得分。

(3)创新、创业和技能竞赛

获得以下奖项的申请人将根据奖项级别获得积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

2.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的,分别获得4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3.获得广东省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行业(专业)大赛、深圳市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的,获得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4.获得深圳市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者,二等奖20分,10分,三等奖5分。

上述获奖时间须在最近五年内(自申报年度上一年度起算,不含申报年度),相关证书或获奖文件经核实后给予加分;有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分计分,不累加。

第九条核减指标和分值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在申报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总分核减200分。个人信用以深圳市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如果有多种类型的积分减少,则累积的积分将会减少。

有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经市公安局批准)记录的,总分减300分。

第十条评分规则为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根据每个单项分项指标的累计分值确定。申请人有减分指标所列情形的,按规定扣减积分分值。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指标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指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类确定“专业学历人才”和“技能人才”引进名额;对“具有学历的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进行了分类和排名。两类人才都是按其基本指标,加分和减分累计总分。两类报考人员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拟引进人员按引进名额平等分类确定,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流程整合人才引进遵循以下程序:

(1)应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以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的形式,通过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验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指标数量,由高到低进行评分排序(如分数相同,则按社保分数排序,社保分数较高者优先),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审查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宣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站公布今年全市引进人才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未进入本年度积分人才名单的申请人,可在下一申报期再次申请积分人才,且再次申请时必须符合积分引进条件。

公示期间,申请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业务归属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应的复核材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反馈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5)入户。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人才引进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准文件下达入户指标。申请人凭户籍指标信息在有效期内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本市迁入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迁入手续。

(六)其他事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业务调整工作,按《深圳市人才引进与入户审核整合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动态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提出积分人才引进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修订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0,20265438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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