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建产业联盟。

易车讯4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杭州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成产业联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引导和鼓励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优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共交通、环卫运维等领域的测试和应用,逐步推进量产智能网联汽车的接入和道路交通,培育智能交通领域新业态。优先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智能网联汽车协调发展。

全文如下:

为促进智能汽车、物联网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测试和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遵循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总体思路,遵循从低风险等级到高风险等级、从简单型到复杂型测试、从低技术等级到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引导和鼓励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4)优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共交通、环卫运维等领域的测试和应用,逐步推进量产智能网联汽车的接入和道路交通,培育智能交通领域新业态。

(五)优先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智能网联汽车协调发展。

第二,组织管理

(一)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单位成立杭州市智能网联汽车检测与应用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智能网联汽车检测与应用的具体实施,协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负责协调处理联合工作组的日常事务,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临时号牌的核发和管理、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测和应用、交通事故的处理;负责定义开放测试道路的要求。

市交通局负责智能网联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

市建委负责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开放测试道路和区域标志的相关工作。

(二)由交通、通信、车辆、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与应用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3)第三方机构负责支持联合工作组监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全过程,包括测试应用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测试应用跟踪、数据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测试和应用要求

(1)测试和应用的基本要求。

1.检测应用主体应当提供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应用安全自我声明,并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门确认。

安全自我声明应当包括测试和应用的主题,车辆识别代码,驾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其中,检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超过检测应用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安全自我声明到期或者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检测和申报主体应当更新安全自我声明的信息,并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应材料。

2.考试申请主体凭《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证明(包括经确认的安全自我声明等材料)和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试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

临时驾驶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安全自我声明中规定的测试和申请路段、区域进行合理限定,临时驾驶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安全自我声明中规定的测试和申请时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满的,检测申请主体可以在有效期内通过安全自我声明申请新的临时驾驶证。

3.车辆的测试和应用应当符合临时行驶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证的,不得进行检测和应用。车身应当以统一醒目的颜色标注“自动驾驶路测”和“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字样,提醒周围车辆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

4.考试、报考主体和驾驶人应当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考试、报考安全自我声明中规定的时间、路段、区域、项目开展考试、报考工作。不得上路进行制动性能测试,并随车携带安全自我声明等相关资料备查。除安全自我声明中规定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允许使用自动驾驶模式。

5.测试与应用驾驶员要时刻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当发现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在检测和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可能影响车辆功能和性能的软硬件。因试验需要或其他原因改变车辆功能、性能、软硬件的,应及时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安全说明。

7.测试应用主体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测绘、地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智能网联汽车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和测试数据追溯机制,加强软件升级全过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2)路试要求。

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区域等供社会机动车使用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上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2.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当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域(场)或者模拟测试平台等特定区域经过充分测试和验证,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具备道路测试条件。

3.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了经过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测试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4.路测主体申请增加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当说明拟增加测试车辆的数量和必要性,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门,按照“三合一原则”(车型一致、自动驾驶系统一致、系统配置一致的原则),简化了测试流程和测试项目。

5.在外省市取得路试资格的车辆,申请在我市进行相同或者相近检测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已经检测的情况,简化检测流程和检测项目。

6.在全面开展路测的基础上,鼓励探索有远程驾驶人监控测试车辆的全自动驾驶测试活动。

(3)示范应用要求。

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区域等供社会机动车使用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上进行的载人或者具有先导和试用效果的专项作业的测试活动。

2.相同初始应用或附加配置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不低于240小时或65,438+0,000公里的道路试验。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无测试车辆责任的交通事故。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得超过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

3.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携带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但应事先告知携带人员和货物所有人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所载人员和货物不得超过示范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4.示范应用主体应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等相关业务能力。

5.在充分开展示范应用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载人或具有试点和试运行效果的专项作业的商业试运行活动。

6.鼓励低速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开展物流配送、查验、零售、环卫等特殊场景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应用,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测试和应用管理

(一)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选择若干典型路段和区域,经评估后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和应用,并向社会公布。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地方政府开放测试道路和区域,做好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升级工作。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门,及时向社会特别是测试应用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的时间、项目和安全注意事项。

(3)测试和应用主体应按要求提交测试计划,每半年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定期报告,并在测试和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联合工作组于每年6月和2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其管辖范围内的测试和应用情况。

(四)车辆测试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门终止其测试应用:

1.车辆的测试和应用与安全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不一致;

2.临时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被吊销时的检验和申请;

3.测试和应用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4.对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扣留的车辆的检验和申请;

5.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但不负责检测、应用车辆的除外。

测试和应用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终止测试和应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临时行驶号牌;不收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该车牌无效。

动词 (verb的缩写)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

(一)在测试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应用驾驶人进行处理,或者对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应用主体采取相应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测试、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测试和应用车辆在测试和应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发生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事故时,试验和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未按要求报告可能会暂停测试和应用活动24个月。联合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检测应用主体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联合工作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因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一)本办法所称测试应用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组织测试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单位联合体。

(二)本办法所称测试应用车辆,是指申请测试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以及支持物流配送、检测、零售、环卫等创新设计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其中包括:

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 networked vehicle)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融合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能够实现车与人、车与路、云之间智能信息交换和共享,具有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新一代汽车。,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驾驶,最终可实现换人操作。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

低速无人车是指具有自动驾驶功能,无驾驶室,支持物流配送、检测、零售、环卫等业务的功能性车辆。

(三)本办法所称测试应用驾驶员,是指经测试应用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应用安全运行,并在紧急情况下对测试应用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四)本办法所称测试区域,是指设置在固定区域的具有封闭物理边界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设施、环境条件的场地。

(五)本办法所称模拟测试平台,是指通过道路建模、交通流建模、车辆动力学建模等技术,建立模拟测试环境,完成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系统。

(六)对测试和应用主体、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要求,测试和应用主体应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参考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七)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规定,鼓励其开展各类创新应用试点。

本办法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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