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委督查室职责
* * *绍兴市纪委、绍兴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市监察局是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分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是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省监察厅、市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决议、命令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负责组织、检查和指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效能监察的组织和指导;负责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统一部署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承担市政府办公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5.负责查处市政府部门、县(市、区)党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涉案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负责查处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作出撤职以下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选任领导干部提出按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
六、受理党员的投诉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
七、负责作出维护党的纪律的决策,参与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地方性政策、制度和规定;调查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负责改变或者撤销县(市、区)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
九、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X.配合市委组织部考察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审查任免人选;负责对县(市、区)纪委常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检查审计。负责提出市政府直属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的任免意见;负责纪检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局)副主任(局长)的考察和任免;调研和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