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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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经营中的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制定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以指导其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由于保险法律法规以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风险控制的标准,即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角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以保险风险的标的为中心,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理赔案件等的不同风险,[2]反洗钱风险控制的重点是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控,与保险公司对业务风险的控制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控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管理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核保和理赔。由于我国制度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漏洞,给洗钱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1.保险展示阶段。保险展业是保险公司的营销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期,年轻的保险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地方和个别地方信用缺失、市场规则缺失导致的展业恶性竞争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新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了抢占市场,克服自身缺乏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以“两高一低一扩”(即高手续费、高收益、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方式吸引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已久的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业务规模以遏制市场份额的快速下滑,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了实现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目标,不得不非理性地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 他们不得不采取“两高一低一扩”的手段,甚至有些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可以帮客户洗钱。 这种恶性竞争环境导致展业保险公司管理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者将其“黑钱”投入保险体系,完成洗钱流程的处置阶段。

2.业务核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当在核保、合同变更、理赔等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合同当事人利益等信息进行专业管控,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然而,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使不符合要求的人提供虚假信息,这与反洗钱法规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容忍了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为洗钱者“榨干”进入洗钱流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3)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上看,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实行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管理模式,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活动通过授权进行。这种组织结构本应加强最高管理层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不完善,公司内部现代管控手段不到位,尚未形成规范明确的责、权、利体系和机制,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行为。[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6月5438+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很多,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和监管机构,以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5]在这种情况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不受约束的机制和利益问题。因此,为有效遏制保险业洗钱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抑制保险洗钱活动。

监管当局:激励和约束应该并存。

1.加强监管。中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部门合理分工,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的基本制度。保险业各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应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保险业法律制度,确保反洗钱义务能够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反洗钱法》,正式确立了我国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监会近日也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洗钱列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交易,应当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当主动向保监会或者司法部门报告。至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在收到保险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合作,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洗钱,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洗钱是由国际组织和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其动机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会让反洗钱的积极参与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我国也规定没收的收入和追缴的赃款全部上缴国库。这样,保险机构不仅损失了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这些成本是无法直接补偿的。而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考核的制度下,参与洗钱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增加保费。对于营利性的保险公司来说,追求短期利益会让他们乐于看到资金流入自己手中,但却懒于调查资金的性质和来源,不愿意监控资金流向,更不愿意建立明显增加保险机构成本却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因此,有效的反洗钱应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并出台一系列政策对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同时,对合伙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进行严惩,建议实行收缴洗钱所得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其他法律应该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部组织的职责边界和议事日程,提高管理层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并落实公司内部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问责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操作规程,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指定其内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教育扩大业务积极性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关注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的关键一步。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差异,保险公司应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同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的管理,以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升保险业声誉。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监督和防范现有保险产品中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制定严格的程序防止洗钱;完善保单条款。比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险;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知晓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回原支付账户,并设置不同级别的防撤销措施,防止黑钱在保险系统内流动;积极开发质量更好的新型保险产品,可以有效防止其成为洗钱工具,增强保险产品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基层展业人员更注重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颁布后,仍有不少保险公司管理者认为只要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忽略了保险公司被作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提高职业道德,让他们认识到洗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暴露,将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从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