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医生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院校医学毕业生在完成大学教育后,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重点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的临床医生,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培养方向分为普通方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专业岗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拟在经济欠发达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三年制医学毕业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满3年;硕士和博士可以根据是否有临床经验来确定培养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经省级卫生厅审核的专科医院,可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年的人员进行分专科培训。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及其他高等院校参加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省联席会议成立省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规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系统、规范化培训,提高临床能力的场所。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可的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和监督,每五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或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条各培训基地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加强培训全过程管理,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学科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二级学科设置。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增加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招聘按照“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培训基地医院根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训规模,于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聘计划并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聘计划。培训基地医院应在8月底前完成学生注册和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受训人员应当在培训基地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教学和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
第十五条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教师和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细地登记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毕业考核。是培养过程中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必要条件。考核结果作为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的依据。
第十七条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为日常考核、临床轮转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率、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业务学习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培训结业考核分为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毕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培训医院应当组织符合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学员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通过培训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培训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日常考核和临床轮转考核由培训基地医院组织。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自2016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专业岗位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自2016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13后新进入临床专业岗位的医师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者按规定参加分专科培训。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保障人员、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医院、用人单位和培训对象* * *共同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费用由受训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培训期间,单位选定的学员人事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渠道发放;对社会招聘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支付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师,可以提前一年参加卫生技术中级资格国家全科医学专业考试。
第二十七条培训基地应与派出单位和学员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合同。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三年连续培训,培训基地、派出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终止或中断对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医院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和考核任务。对于违反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延期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终止培训须报省级卫生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