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

法律主观性:

河北省差旅费补助标准在这个文件中有详细说明: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资[1996]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直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开支标准。河北省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差旅费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定额和凭据报销,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当地交通费为包干,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第三条员工出差交通住宿支出标准:1。车、船、飞机、住宿等级标准:邮政、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客观等级标准,住宿限额标准(元)一般地区副省级以上人员软座汽车一等舱住宿,特殊地区城市如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据实报销(100 140)。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正、副总工程师,局级总工程师,高等院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美术师,岗位工资五级以上(含五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二级美术师,同等职务的技术人员。软卧汽车二等普通舱报销60 40 80硬卧汽车三等普通舱报销40 30 60二、“其他运送工具”清单不包括租赁汽车。3.1993工资制度改革前,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已享受出差乘坐火车软座待遇的人员,以及目前工资水平尚未达到5级的高级工程师、技术人员,仍维持原待遇。第四条住宿费:1。出差住宿费应当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不予报销。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受或住在亲友家中,没有住宿收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三、到省外出差,应严格按照省标准住宿。如遇特殊情况超标,须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五条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1。晚8时至次日早7时在火车上停留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同座卧铺票。二、副省级及以上工作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一名随行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座或轮船、飞机头等舱住宿。三、出差人员应严格控制乘飞机,出差路途远或出差紧急而必须乘飞机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租用旅游车票,每人每天发给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当地交通费。对于获准乘坐飞机的商务旅客,在德语机场乘坐班车的费用可以凭商务旅客当地交通费用范围之外的证据报销。五、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到基层单位实习(见)、工作培训、支援工作和各种工作队、医疗队、农村工厂等人员;去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会)和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各单位认为不适合商旅人士实施这些措施。第六条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乘坐火车,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其实际乘坐的列车硬座票价(座位票价中不含空调附加费)的以下比例发给个人津贴:1。乘坐慢车和直达车的,分别支付慢车和直达车硬座票价的60%;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照特快列车硬座票价的50%收取;乘坐新空调特快列车和新空调特快列车,分别按汽车硬座票价的30%执行。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一人已购买卧铺的,不再按硬座票价比例补贴,仅针对未乘坐卧铺的区段,夜间乘坐超过6小时的,给予1天的伙食补贴;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加发半天伙食补助。二、符合列车软卧条件的,如改为硬座,也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发售硬座票;但是如果换成硬卧,这些规定就不执行了,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价也不发了。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船舶最低舱(统舱)的人员,以及汽车、船舶押运人员在夜间停留6小时以上的,每人每晚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天支付伙食补助费。第八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省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不考虑途中和停留,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5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按特殊地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途中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算)。本省出差每人每天补贴10元。二、到基层单位实习(见)、工作培训、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工厂下乡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三、到农村工作,必须吃饭的农民,每人每天补助2.5元,付给农民的伙食费不低于3元。四、工作人员在本市(包括郊区)临时外出工作,不能在单位、家里或单位吃饭而必须在外吃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一次伙食津贴。下午和晚上每错过一餐补助2元,早餐不补助,错过一餐不形成定期固定补助。五、为鼓励商旅人士乘坐火车而非飞机,为节约开支,并鉴于中转期间伙食费较高,连续在省外出差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费补贴。六、在电台、船上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吃空勤船员灶、船灶,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单位报销。省直部门一般不允许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的,外籍人员每人补助3元;当地人员,没有伙食补贴。八、各单位驻外的常设机构(如办事机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差旅费补贴。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提前加班至23: 00后的,可给予每日2.5元的正餐补贴。如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工作,经会议领导批准,可支出夜餐费,但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工作人员出差不报销夜餐。第十条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在党、团校和各级干部中培训学习并在食堂用餐的,以及在外地学习、学习、培训的(含专科、中专专业课、培训班),其学习、学习、培训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每人每天补助2元;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一年及以上,每人每天1元。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贴、住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报销。但有关单位在外地举办的订单、配件、物资发放、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小规模调查研究等,其伙食补贴、住宿/当地交通费用由参会人员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办理。其余的场地租赁费、会议费、房间费等。应由召开会议的单位支付,不得出具证明要求参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用和转嫁负担。第十二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回家料理亲属事务的,其绕行车船费从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中扣除,多支出的费用总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扣除标准,列车按特快(含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卧条件的,按硬卧中铺计算;列车上符合软卧条件的,按软卧票价计算;船舶按三等票价计算,符合船舶二等票价的,按二等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用小于直行单程车、船费用的,凭车票据实报销。期间不走弯路及伙食补助、住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第十三条除上述有关规定外,调入工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1 .对同居的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以及必须赡养的家庭成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年满16岁的儿童将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所有费用。二、夫妻双方都是工作人员并同时调离的,其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坐飞机。四、工作人员交接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用,不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范围内按实际开支(包括:生活急需物品,每人可托运50公斤范围内的快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书籍、设备运费,可在上述限额以外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由个人承担。工作人员可以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报销金额应以上述规定的行李、家具重量的运费为限,超出部分自理。如果集装箱内有个人书籍和仪器,运费不能单独计算,所以不能作为超限报销。五、工作人员(包括从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本人及家属的差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到达调出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调入单位差旅费的增减。六、被调离人员的家属,应与该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留在原地。后期搬迁的差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随行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由调入单位支付。七个。工作人员调动时,不应长期租用酒店和接待处。如需临时租用,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超过15天,之后的租赁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四条职工安置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将配偶(编外人员)及未随其生活的亲属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发放差旅费。第十五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其他居住地的差旅费,比照有关人员调动差旅费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批准,因病需要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等候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当地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费用自理。如患者病情严重,经单位领导同意,可派本单位工作人员陪护,陪护按出差处理。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观光游览或非工作访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接受公款招待、馈赠和观光旅游。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这一制度。接待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对各类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作出妥善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收取象征性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省直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也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和直属驻石家庄以外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差旅费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本规定自6月1996+10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92)61号《河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