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公安局起草的《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共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预防犯罪和各种事故,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各单位要把治安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强治安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定期检查,逐项落实,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治安工作。

各单位下属部门也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治安安全工作。第四条各单位保卫组织应当在单位党政组织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委员会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四防”(专防、防盗、防火、防安全灾害事故)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和学生的政治觉悟和守法意识。

对于违法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提供帮助和教育。对失足青少年,要组织帮教小组,建立内外联系制度,定期检查。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值班制度,包括传达室值班制度、重要部位门卫制度、夜间值班检查制度。领导要带班,加强巡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各单位应将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授权的信用社。各单位收到的现金必须在当天存入银行。银行当天停止收款后收到的现金,第二天必须存入银行。现金的提取和交付必须由专人押运,大额现金的提取和交付必须由武装保安人员或专用车辆押运。金库、会计室(处、科、股)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警卫值班,门窗要有防护栅栏,要安装警报器。

(三)加强物资仓库和贵重设备的管理。仓库门窗要坚固,重要物资仓库要有防护和报警设施,露天仓库要有围墙。各种材料、设备和器材应严格接收、保管和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加强值班防护,确保安全。

(四)按照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枪支弹药。枪库必须牢固,配备防护和报警设施,并有专人值班看守。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要有严密的保护措施,存放和展出文物的部位要有人值班看守,确保文物安全。

(六)浴室和更衣室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规模大,要指定专人管理。集体宿舍应建立管理组织,制定安全公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地方,较大的单位要有专人看管。第七条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和交通管理法规,做好防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爆炸、易燃、放射性和有毒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防止被盗或发生事故。

(四)文化体育场馆和内部观众席的电源和火源必须安全可靠,出入口和紧急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四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立即整改。本单位(部门)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报请上级部门解决。第十条在内部治安管理中,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1.帮助教育罪犯成绩突出的;

2.有助于阻止案件的发生;

3.防止或者挽救事故,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4.勇于同坏人作斗争;

5 .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搞好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

奖励包括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品和奖金。

奖励由各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决定。第十一条在内部治安管理中,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罚:

1.违反安全规定;

2.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和漏洞,不及时整改,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

3.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私财物被盗的;

4.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中毒、爆炸、车祸、火灾等生产事故的;

5.发现犯罪迹象,未及时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6.泄露国家秘密的;

7.包庇罪犯;

8.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

9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处罚包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决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政法部门按照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