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公务员因公出国(境)交通、住宿标准和办公用房标准与职级不挂钩的规定,省管厅(局)级干部差旅费按《泉州市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其他职级的公务员,差旅费仍按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举办的会议和培训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
会议或培训主办方要求参会人员承担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得参会。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事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控制人数。费用(包括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等。)会议和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按会议培训通知要求报销,当地交通费不予报销。其中,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可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报销。往返会议和培训地点的伙食补助和当地交通费按第3点执行。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主体班(含中年班、处级班)培训,费用(含培训费、食宿费等)在异地教学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有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报销,当地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伙食补贴和当地交通费按照第3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