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19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受训者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技能素质和其他素质,提高干部工作水平和效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发展对高素质干部的需求。第三条干部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干部培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实施、考训分离的原则。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培训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等机关以及下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街道)所属国有驻外企业。第七条培训的重点对象为局级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城市管理优秀专家和上述三支队伍的后备人才。第八条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名干部每年应接受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脱产培训。第三章培训的种类和内容第九条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脱产培训四种基本类型。

(1)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的岗前培训。培训对象为: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招录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市、区、镇(街道)国有企业录用人员和驻外人员。

(2)在职培训是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和资格的培训。培训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提拔后处于试用期的领导干部。

(3)专业知识培训是对干部创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是:全体干部。

(4)脱产培训是对符合脱产条件但尚未达到免职条件的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为: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合格人员。第十条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始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培训。

(二)岗位培训根据岗位等级和部门工作要求,重点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学习领导艺术,提高业务素质和领导水平。

(3)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求,重点学习新知识,掌握现代工作技能,学习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四)脱产培训重点关注干部的勤政廉政、权利义务、纪律道德、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等内容。第四章培训的组织与分工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干部培训的宏观管理。按照市委的要求和深圳发展的客观需要,负责制定和修订全市干部培训的制度规定和中长期培训规划、计划或纲要。具体负责全市副局级以上干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各区处级以上干部、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二类以上企业领导人员、国企海外人员、市管优秀专家和市管三队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初任培训和脱产培训;会同市外办负责全市干部涉外培训;负责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十二条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及直属机构副处级公务员(干部)的培训;负责市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和脱产培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第十三条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市评价推荐中心)会同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属一类、二类、三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市政企业负责培训其基层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