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见习律师实习期间的管理问题

第二十九条实习生除下列原因外,不得申请转入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被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原指导律师被取消实习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没有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其他原因确需转入实习的。

实习生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转学申请被批准前停止实习活动。实习人员有上述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转岗申请被批准前,停止实习活动,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实习生只能在州或市内调动。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只能在省厅之间调动。

特殊情况下,申请跨州、市、辖区实习的,实习时间重新计算。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办理考试和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实习生申请同级异地调动的,应当自调动原因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执业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生与本所已完成档案交接和费用结算的证明;

(3)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证明;

(四)实习生与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5)实习生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6)实习证明原件。

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批准实习生转入实习律师事务所,已开展的实习活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