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技能补贴政策2022标准
1.本市户籍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登记灵活就业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退役五年内的残疾人和退役士兵;
(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年度的学生;
(6)失业人员、参保人员、原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其他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2.在本市就业的外省市户籍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注册的外省市学生,参照本市注册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补贴项目
1.符合下列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二)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3)经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协商后,由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
(4)证书信息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项目;
(二)按规定由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三)补贴条件
补贴范围内的劳动者在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已享受相关职业(工种)补贴的劳动者,不得再次享受本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通过企业直接表彰、竞赛晋级或表彰等方式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不得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不能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等级不同,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500元/人(5级)、中级工2000元/人(4级)、高级工2500元/人(3级)、技师3000元/人(2级)、高级技师3500元(1级)。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学生取得毕业年度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照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度学生取得毕业年度职业技能证书,按照补贴标准的80%享受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五年内退役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社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他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申请审核
(1)申请补贴。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审核拨付。通过“上海人社”APP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所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年度的学生由所在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到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将缴费信息汇总至市人力社保机构。补贴资金支付到员工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3)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安排,由各市、区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各区承担一部分,职工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由机构所在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项目纳入市、区财政结算,由市财政先行承担,与各区按年清算。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参加职业培训,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的形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助的,可采取救助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助。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