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8月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 8月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详情如下:

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相关单位聘用相应等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和管理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3.高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定期检查维护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确定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