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举报的违法行为和相关业主的投诉,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数字化平台,推进智慧物业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鼓励使用电子投票方式对业主决定的事项进行表决。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业务培训,协助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延长60日;延期或者延期期满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宣布解散筹备组,接管物资和资金,并在60日内指导组建新的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未组织召开临时会议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责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限期举行;逾期不举行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举行。对于尚未交付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业主。
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其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解答业主关于物业服务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落实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