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相关知识

低压配电设备和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备和线路设计规范

GBJ 54-83

(试用)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审判日期:1984六月1。

汇编和解释

本规范基于公告编号。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50(71),由原第一机械部第八设计院联合国内各有关单位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电力工程的设计和实际运行试验,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反复审核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000伏以下电器及导线的选择,配电装置的布置规定及对建筑物的要求,配电线路的保护,绝缘导线的布线,裸导线的布线,插入式母线的安装及电缆的敷设。

由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写,有些内容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补充和完善。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请将你们的意见和有关材料送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同时抄报我部设计研究院,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83年11月

主符号数

——温度修正系数;

-铺设地点的环境温度;

-导体的最高工作温度;

-载流数据中使用的环境温度。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1.0.1条低压配电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确保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第1.0.2条低压配电装置和线路的设计应便于安装和维护。

第65438条+0.0.3低压配电装置和线路的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认真执行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工程1000伏以下配电装置和线路的设计。

第65438条+0.0.5低压配电装置和线路的设计仍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线的选择

第一段电源的选择

第2.1.1条选择低压电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满足工作电压、电流、频率、精度等级和使用环境的要求;

二是配电电器应尽量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和热稳定;

三、用电器断开短路电流,应尽量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检查短路情况下电器的通断能力,应采用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并考虑电机的反馈影响。

第2.1.3条:用于确定短路电流的计算接线方式应为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同时可以只考虑高压系统、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阻抗,考虑短路时低压侧的短路电流不会衰减。

第二节导线的选择

第2.2.1条绝缘导体和电缆的型号应根据工作电压和使用环境的要求选择。

第2.2.2条选择导线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导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

二是变压器低压侧母线至电气设备受电端的线电压损失一般不超过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5%;

三、绝缘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

第2.2.3条三相四线制系统中中性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0.3和4.0.4条的规定。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电导不应小于该线中相线电导的50%。

第2.2.4条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地点的环境温度进行修正。温度修正系数应确定如下:

(2.2.4)

式中——温度修正系数;

——导体的最高工作温度(℃);

——敷设地点的实际环境温度(℃);

-载流数据中使用的环境温度(℃)。

此外,还应根据平行敷设的导线数量进行修正。

第2.2.5条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1.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历年中最热月份的月平均温度;

2.对于空气中敷设的裸导线,室外采用敷设区域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温度;室内安装场所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温度(全部取十年及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沿冷却条件不同的路径敷设绝缘电线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差的区段长度超过5米(过马路时为10米)时,绝缘电线电缆的截面应按本节条件选择。然而,也可以在该部分仅使用大横截面的绝缘电线和电缆。

第2.2.7条根据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芯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2.2.7所列的数值。

表2.2.7绝缘导线芯的最小截面

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内照明灯具,若采用吊链或吊管,灯头引下线为铜芯软线时,可适当减小截面。

第三章配电设备布置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则

第3.1.1条配电装置中通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各列配电盘两端应连接到接地线或零线。

第3.65438条+0.2。配电设备室内,不应通过与配电设备无关的管道。

第3.1.3条安装落地式配电箱时,底部应高于地面。安装在屋外时,应高出地面0.2米以上。

第3.1.4条高低压配电装置安装在同一房间时,应符合《10 kV及以下工业与民用变电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5条:配电设备室内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配电板单排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m;

2.当配电屏为双排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m;

三、屏后通道为1米,困难时可降至0.8米。

第3.1.6条室内裸露导电部分与配电装置各部分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屏后通道内,裸露导电部分高度小于2.3m时,应进行屏蔽,屏蔽后通道高度不应小于1.9m;屏蔽通道的宽度应满足本规范第3.1.5条的要求。

二、穿过屏的通道的裸露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第3.1.7条配电装置长度大于6m时,屏后应设两个通向本房间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如果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则应增加出口。

当一次负荷电源由同一配电装置室供电时,在母线段应有防火分区或隔板,供给一次负荷电源的电缆不应穿过同一电缆沟。

第3.1.8条当裸露导电部分有围栏遮挡时,围栏与裸露导电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网眼不大于20×20mm的栅栏覆盖时,不应小于100mm;

二、用平板栅栏屏蔽时,不应小于50毫米..

第3.1.9条安装在生产车间或公共场所的配电装置应采用保护性配电装置。

配电装置开启时,其裸露的裸露导电部分的高度小于2.3米时,应设置围栏。围栏至裸露导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2m..围栏内配电装置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

注:围栏是指栅栏、网状围栏或板式围栏。

第二节建筑物要求

第3.2.1条配电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3.2.2条长度大于8米的配电设备间应设两个出口,并尽可能布置在配电设备间的两端。当楼上和楼下均为配电机房时,位于楼上的配电机房应至少有一个通往室外的出口。

除通向高压电气设备的房间外,门应向外开启。

第3.2.3条配电机房的吊顶应粉刷,墙面应抹灰粉刷。地面一般用水泥抹平并压光。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3.2.4条有人值班的配电设备室应尽量采用自然采光。寒冷地区应安装加热装置,炎热地区应采取隔热等措施。

第四章配电线路保护

第4.0.1条配电线路应装有短路保护。配电系统中的各级保护应该有选择地配合。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尽可能有选择地运行低压侧的一级保护。

第4.0.2条熔断器的额定熔断电流或自动过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被保护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同时保护装置在有正常短时过载(如线路中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时不应断开被保护线路。

第4.0.3条当熔断器用于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时,熔体或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体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1.5倍裸露绝缘导体允许载流量。

二、被保护线路末端发生下列短路时,短路电流值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

1.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中的单相接地短路;

2.中性点不接地网络中的两相短路。

第4.0.4条当自动开关用于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时,整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带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避免短时过载电流,且未规定整定电流与导线允许载流量的比值。

二、当使用具有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和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时,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按返回电流的要求不大于绝缘导线或电缆允许载流量的1.1倍,其动作时间应避开短时过载电流的持续时间。

三、当被保护线路末端发生下列短路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1.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中的单相接地短路;

2.中性点不接地网络中的两相短路。

第4.0.5条当终端单相短路电流难以满足本规范第4.0.4条的要求时,自动开关保护的线路可采用零序保护或带长延时过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如果选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在短路电流作用下,其动作时间不应超过15秒。

第4.0.6条下列线路应装设过载保护:

住宅楼、重要仓库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线路;

二、可能长期超负荷运行的电力线路(不包括裸导线);

三、在可燃或耐火体的建筑结构中,采用外层有阻燃层的绝缘导线的明装电路。

第4.0.7条配有过载保护的配电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额定电流的1.25倍或自动开关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第4.0.8条配电线路导线截面减小的地方、配电线路的分支处或必须选择保护的地方,应装设保护电器。但是,它不符合本规范第4.0.9条。

保护装置应安装在被保护线路和供电线路的连接处。如有困难,可安装在距连接点3米以内,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地方。

当支线从较高的干线上引下时,防护用具可安装在距分支点30米以内的地方,便于操作和维护。但应保证当该支线末端发生单相(或两相)短路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保护电器能动作,该支线应有不可阻挡的外层或穿管敷设。

第4.0.9条在配电线路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不在导线截面减小的地方或配电线路的分支处安装保护电器:

1.线路前一段的保护装置已经能够保护截面减小的线路段或支线;

二、使用20安培及以下的保护电器线路;

三、配电装置从母线连接到保护电器的支线上;

四、室外架空配电线路。

第4.0.10条使用熔断器保护配电线路时,熔断器应安装在不接地的相或极上。

保险丝不应安装在用于零保护的零线上。

第4.0.11条当自动开关用于保护配电线路时,其过电流脱扣器应装在每一不接地相或极上。

在中性点不接地网络的配电线路中,可以在三相三线系统的两相中安装一个过电流脱扣器。在DC双线系统中,过电流脱扣器可以安装在一个电极上。此时,在同一电源供电的配电线路中,过电流脱扣器应装在同一相或同一极上。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铺设

第1节绝缘导线的布线

第5.1.1条直接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下的室内场所。

直接配线时,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截面不应大于10平方毫米,配线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毫米。

第5.1.2条瓷(塑)夹接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下的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的接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和室外场所。

5.1.3条采用瓷(塑)夹。当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和室外接线时,绝缘导线对地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3所列的数值。

第5.1.4条室内、室外配线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时,绝缘导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4所列数值。

第5.1.5条当绝缘线受到高温辐射或对绝缘线有腐蚀性时,导线之间以及导线与建筑物表面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4条表5.2.4所列数值。

第5.1.6条室外配线的绝缘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6所列数值。

第5.1.7条金属管道配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不适用于对金属管道腐蚀严重的场所。

在建筑物的天花板上,应使用金属管进行布线。

第5.1.8条敷设在潮湿场所或地下的金属管道的配线,应采用水、气钢管。电线和钢管可用于干燥场所或车间地板中的金属管布线。

第5.1.9条电线、管道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有困难时,可在其上铺设,其净距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1.管道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为0.2m,敷设在上方时为0.3m

2.管道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为0.5m,敷设在上方时为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于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道。上下净距可降至0.2米。

电线管道与其他管道(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除外)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顶部。

第5.1.10条硬塑料管配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不适用于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第5.65438条+0.11硬塑料管暗敷设或埋地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械损伤引出地(楼)外的一段管道。

第5.1.12条当金属管配线和硬塑料管配线的管子较长或弯曲时,宜适当安装电缆箱,使两电缆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没有弯道的道路,不超过45米;

二、两点之间有弯道的,不超过30米;

三、两点间有两个弯道的,不超过20米;

四、两点间有三个弯道,不超过12米。

第5.1.13条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和电缆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伏交流电。

第5.1.14条绝缘线(两线除外)或电缆穿过管内(包括外护套)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第5.1.15条交流线路穿过金属管时,当负荷电流大于25 A时,为避免涡流效应,同一回路的所有绝缘导线应穿过同一金属管。

第5.1.16条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但下列情况除外:

a、电压为65伏及以下的电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线设备的电源线和控制电路无抗干扰要求;

第三,照明灯笼的所有电路;

四、几路相似的照明,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

第5.1.17条钢索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和室外场所,钢索受腐蚀的地方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5.1.18条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内钢索用绝缘线裸露布线时,应采用瓷(塑)夹或鼓形绝缘子,并固定针形绝缘子:用护套绝缘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在钢索上。

二、屋外电缆布线用绝缘线裸露时,应用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在电缆上。

第二节裸导线布线

第5.2.1条裸导线布线一般适用于工业企业。

第5.2.2条裸露的裸导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使用网状围栏时,不应小于2.5米。

屏障和裸露导体之间的距离应为本规范第3.1.8条中规定的值。

第5.2.3条当裸导线与需要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线应敷设在管道顶部。

裸导线与需要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米,裸导线与生产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如果达不到以上要求,就应该覆盖。

第5.2.4条裸导线与建筑物表面的净距(不包括固定点)不应小于表5.2.4所列数值。

硬导体固定点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第5.2.5条起重机上方的裸导线至起重机顶棚的净距不得小于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线下安装围栏。

除架空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线不应与起重机的架空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第三节插入式母线的安装

第5.3.1条:插入式母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第5.3.2条插入式母线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2m..当插入式母线端子处没有引出线和引入线时,应关闭端子。

第四节电缆敷设

第5.4.1条室内敷设电缆时,应尽量明敷。电缆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穿过管道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电缆在室内埋地敷设时,应穿过管道,管道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5.4.2条无铠装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垂直敷设不应小于1.8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械损伤。但是,除非是暴露在专门的电气室(如配电室、电机室)。

第5.4.3条电缆支架或固定点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表5.4.3所列数值。

第5.4.4条电缆水平悬挂在钢丝绳上时,电力电缆固定点之间的最大距离为0.75米;控制电缆固定点之间的最大间距应为0.6m..

第5.4.5条相同电压的电缆并排敷设时,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35 mm,但敷设在线槽内时除外。

1000伏以下的电力和控制电缆通常与1000伏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开铺设。并排铺设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第5.4.6条架空裸露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否则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靠近管道并从该段两端延伸0.5m的电缆段受到机械损伤。

第5.4.7条电缆沟和隧道内的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电缆沟和隧道中敷设电缆时,不应有黄麻或其他可燃外涂层。

二、在支架上敷设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但1000伏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以并排敷设。

三、在电缆沟、隧道内,当两侧有电缆支架时,1000伏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尽量与1000伏以上的电力电缆敷设在不同的支架上。

四、电缆隧道的高度一般为65438±0.9米;有困难时,在局部地区可以适当减少。

五、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应大于350毫米;隧道内不应大于500mm。

六、电缆敷设在电缆沟、隧道内时,其净距,不应小于表5.4.7所列数值。

第5.4.8条电缆不应敷设在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的隧道或通道内。

第5.4.9条电缆沟和人孔不应设置在熔融金属可能流动的区域或损坏电缆外护套和外皮的物质中。

第5.4.10条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包括人孔)。如果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75m,则应增加出口,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第5.4.11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设有防排水设施。

第5.4.12条电缆隧道应设有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5.4.13条室外直埋电缆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室外直埋电缆应铺设砖或类似保护层。

第5.4.14条直埋敷设时,平行或交叉敷设的电缆与各种设施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4.14所列数值。

第5.4.15条电缆裸露在室外时,应尽量避免阳光直射。

第5.4.16条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之比不应小于表5.4.16所列数值。

注:①电缆应埋在建筑物散水外。

(2)当电缆与热沟之间安装保温层时,平行净距可减小到0.5m..

(3)电缆穿越管道时或电缆穿越管道前后1米以内的交叉点(或用隔板隔开)时

开),交叉间隙可减小到0.25米..

(4)电缆穿越热力沟时,若电缆有石棉水泥管保护,应延长其长度。

热沟两侧各2米,当有保温层保护时,应超过热沟和电缆两层。

每侧1m。

⑤当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时,电缆与管道的高差不大于0.5m..

,平行净距可降至0.5米。

⑥电缆穿越公路、铁路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伸出路基1米。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包括铠装和非铠装电缆;

②电力电缆包括油浸纸绝缘电缆(非滴油电缆)和橡塑绝缘电缆。

电缆和其他电缆是指控制信号电缆等。

附录中一个词的解释

计划1-1

附录II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的严格程度的措词应写成如下:

1.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的话:

正面词一般用“必须”;

否定词一般是“禁止”。

2.要求严格,正常情况下应该做到的话:

正面词一般用“应该”;

否定词一般用“不应”或“不应”。

3.允许有一点选择的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先做:

正面词一般用“适当”或“一般”;

否定词一般是“不合适”。

4.意思是一般情况下应该这样做,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的限制,难以强制时,可以用“尽量”。

5.“可以”一词用于在某些条件下允许这样做。

二、本规定必须按照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行文为“按照执行”或“符合要求”。如果不需要按照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则写为“引用……”。

注:本规范所用文字为原国家建委(72)387号通知《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统一格式和符号》中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资源:/blog/more.asp?name = zzyqnnu2008 & ampid=64752